契約文書主要是指清朝統治台灣時期(1683-1895)民間通用的各種土地契約和私家檔案。這些泛黃的、古老的契字文書,在今天的現代化社會裡,也許已無多大的現實價值。不過,它們卻是先民處理種種物權和債權的記錄,也是反應民間社會生活的重要文獻。透過契約文書的解讀,我們往往得以從日常生活的角度,暸解先民來台開墾的過程、家族的成長以及土著族群為何喪失土地產權等類的歷史問題。過去很長一段期間,我們總是依賴官員的報告和有限的地方鄉土文獻,撰述台灣的歷史。這類的研究途徑,往往偏重於分析清廷對於台灣的統治政策和各種文官武員的政績。相對地,對於各地村莊的發展過程、地方家族的興衰以及社會生活的內容等問題,就無法深入加以探討。近來,學界透過古契文書的整理與分析,在很大的程度內,彌補這些缺失。本計劃的目的之一,即是以通論方式,介紹這些契約文書的性質,並以實例說明它們的歷史意義。

  廣義的契約文書,包括私人土地所有權的占有、租佃、買賣、典當、鬮分以及銀錢借貸、商業合股組織和人身過繼買賣等項目的契約字據。在此所討論的契約,屬於狹義的土地文書;除了幾張借貸、人身過繼和官方諭示之外,主要都是桃園地區若干地主家族和中北部幾個平埔族部落所殘留下的地契。這類地契,大致是先民依據各地村落約定俗成的習慣,自行簽訂的文書。在法律性質上,它們屬於民法所謂的民間私法,或稱習慣法。一般而言,這些契約在簽訂過程中,並未經過法庭或官方公開認證的程序。通常只是由當事人在買賣、典當或鬮分田產之際,聘請中介人士或代書擬訂合約,經過簽字劃押的手續,即算完成契約行為。在各種契約當中,又有「紅契」與「白契」的區別。所謂紅契蓋指契字已向地方衙門登錄,粘附已繳契稅證明的「契尾」,並蓋上紅色的關防印信。通常,這類契約的作用在於保障新業主的產權,防止上手(前)業主欠繳漏稅而影響地權的完整性。不過,在登錄蓋印的過程中,不僅需要耗費相當時日,往還於官府與村莊之間,且要繳納一定契稅(約為田價的3%),對業主造成一定的負擔。為避免這些花費,大多數人在簽訂契約時,只是聘請雙方信任的中介人士和相關親屬見證簽字,就算完成手續。這些地契即是民間所謂的「白契」。由於此類契約都有中人見證,遇有糾紛發生時,可資調解,因此在多數情況下,足以保證雙方履行契約的規定。為此,傳統農村社會和地方官員普遍承認這些契約的有效性,將它們視為仲裁有關土地產權糾紛的重要憑據。

  1895年日本據台以後,殖民政府一方面推動私有產權登記制度,要求田產所有人向官方登錄田園坐落和地目,並簡化田園買賣契約的條文,另一方面卻也承認民間既有的土地買賣習慣,將清朝時期流傳的土地契約當作合法的文件。即使在今天私有產權制度已經相當明確的社會,法院在處理民間有關土地所有權的訟案時,尤其是派系複雜的祭祀公業,經常也將訴訟兩造所提出的清代土地契約,當作審判的證據。從土地契約所具有的這些法律效力,可以看出一項有趣的歷史事實﹕它們儘管是民間私人的協議,卻因為在日常生活中具有無可取代的功能,乃致於現代化的政府亦無法抹殺它們的合法性。

  在台灣史的領域裡,土地契約文書的研讀與解析,具有多層意義。首先,它們是研究土地開發與家族發展的必備知識。我們知道,從明末到清代早期的台灣屬於移民墾殖的社會。從福建、廣東等沿海地區的居民,利用各種途徑來台開墾草地,尋求致富的機會。其中,有些人以「墾戶」名義,向官方申請開墾執照,取得草地的占有權;另有一部份移墾者則是以「佃戶」名義,向平埔族部落接洽土地利用權利,建立租佃生產交換關係。由於墾戶和漢佃取得草地開墾權的範圍普遍相當廣闊,,且必須在一定年限之內完成墾闢工程,為求順利拓墾,他們通常都需招請大批佃農前來從事實際的闢土開田工程。為了避免日後發生紛爭,墾佃雙方會以口頭或文字方式,議定有關土地開墾的租額、佃耕期限和各種費用的分攤。土地契約文書的功能之一,即是規範墾戶(亦稱業主、業戶)和佃農的權利義務關係。從這些租佃契約,我們也可暸解某一地區的開墾過程以及地主家族建立產權和累積財富的渠道。

  其次,地契文書包含各種田產鬮分契約,可供研究傳統家族的產權分配與繼承的問題。在農村社會裡,任何稍有田產的家族,在家長年老或去逝之前,總會糾集相關親族於一堂,當眾依據諸子均產的原則,分配田產,並由各房代表抽簽(鬮),取得應分田業產權。這種分配家產的習慣,對於家族田產和財富的累積,顯然不利,容易造成「富不過三代」的現象。然而,在台灣歷史上,我們卻常看到不少精英家族經過多次分產之後,仍然能夠長期擁有傲人的田產財富,並建立地方勢力。如果家產鬮分會影響家族的長期發展,為何有些家族在經歷兩、三個世代的分家過程,仍能長保不衰?類似這類問題,往往可以從分產鬮書中,得到理解的線索。

  最後,契約文書是探討台灣地主階層和傳統社會結構變遷的重要史料。研究台灣歷史的學者,大都同意清代早期屬於移民為主的墾殖社會。稍後,在1760年至1850年間,大量墾佃長期在台生根落籍,發展血緣宗族組織,並建立村落的信仰組織。在社會形態逐漸轉形為定居化的過程中,地主階層也發生結構性的變化。早期移墾階段的地主大致以墾戶和土著業主為大宗。然而,由於傳統上,墾戶業主允許自行出資將草地開墾成熟的佃戶,享有永久經營土地的權利(俗稱永佃權),使得許多佃戶可以私下發展他們的土地權利。其中一個辦法,既是將多餘的土地分租給其它佃農耕作,並從中抽取近乎一半的農作所得作為租粟,俗稱「小租」。透過這種分租和轉讓佃權的途徑,許多擁有永佃權的佃戶實際上已不再是單純的佃農,而是握有實際管理和支配田園耕作的田主。由於田主與墾戶業主共享部份的土地所有權,致使地權結構發生分裂的現象﹕業主在名義上固然是土地所有權的持有者,但實際田園經營權利卻歸田主占有。大致從1800年代以後,受到大量移民湧進台灣農村的影響,佃作權利的市場價值逐日升高,使得原來的佃戶得以彈性利用手中的佃權,從而累積財富,建立地方聲勢。此後,地主階層結構逐漸形成墾戶業主與佃戶(田主)并列互競的局面。多數村莊聚落的權力結構也因田主家族勢力的崛起而產生複雜的變化。一方面,墾戶雖然保有業主的名義與抽租的權利,但因他們普遍離村居住,屬於「不在地地主」,乃致逐漸脫離農村的權力核心。另一方面,田主多半定居田園附近,促使他們得以就地監督佃農的生產活動,掌握農作租粟所得,進而形成地方精英階層。從土地文書的內容,我們可以分析地主階層的變化,也可藉此了解地方精英家族的財富來源與權力基礎。

新港文書 第五號文書

  到了二十世紀初期,日本殖民政府即已查覺民間通行土地契約和各種舊有習俗的重要性,為此委託學界進行所謂「台灣私法」和「土地慣行」等項目的調查與研究工作,並將大量的土地文書編輯成冊,作為行政的參考。1933年由村上直次郎(1868-1966)編撰的「新港文書」(捷幼出版社重印,1995),首次將平埔族新港社人和漢人所簽訂的土地開墾買賣契約,公諸於世,開啟台灣族群關係史研究的先聲。1960年代以後,台灣學界對於土地契約的研究,要以戴炎輝最具承先啟後的作用 。1970年代後期,有關土地文書調查與編撰工作,開始成為學界共同注意的焦點;其中,以張偉仁、王世慶合編的「台灣公私藏古文書影本」(計10輯,120巨冊)最具規模。1980年代,尹章義在研究新莊平原開墾史的過程中,意外發現早期拓墾有成的張姓家族所留下的一批文書契字,號稱「張廣福文書」,並考證出台灣現存最早的一份開墾契字,為台灣史研究帶來生鮮的氣息。同時期,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田野研究室和各地縣市文化中心也展開古文書的整理工作。其中,比較具有規模者,例如:

張炎憲曾將日人三田裕次收藏的契約編輯成冊,出版《台灣古文書集》(南天出版社,1988)

張炎憲、王世慶、李季樺主編《台灣平埔族文獻資料選集---竹塹社(上、下兩冊)》(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田野研究室,1993)

邱水金主編《宜蘭古文書》(宜蘭縣立文化中心,1994)

洪麗完主編以中部岸裡社為主的《台灣古文書專輯(上、下)》(台中縣立文化中心,1996)

  此外,民間私人收集的文書契字也在近幾年相繼出版問世。這些古文書的編撰,對農業發展和地主家族的研究等課題,提供豐富的第一手素材,貢獻厥偉。

  相對於台灣學界,在大陸、日本和歐美等地研究中國社會的學者,早在1960年代即將土地文書視為研究中國社會的一門特殊而必要的學問,有人稱之為「契約學」。他們普遍認為,在傳統中國農業社會,土地乃是最基本的財富基礎。大多數農民一生的最大願望,即是擁有一塊屬於自己的田地。其次,多數擁有田產的地主也經常告戒族人,土地產權乃是維繫家族永續發展的最重要根源;任何族人皆不可輕意典賣祖先所留下的土地。在家族組織上,土地亦是最重要的同居共財的基石。所有這些有關傳統中國家族財產分配、資本累積和生產交換關係等問題,基本上皆可由土地文書的內容找到相關線索,為此,許多學者為此不惜投下大批人力物力,進行土地文書的整理工作。目前,大陸古文書較具規模的出版工作,分別集中在安徽徽州、四川巴縣、山東孔府以及福建等地。比較具有代表性的著作,例如:

濱下武志等編《中國土地文書目錄.解說》(東京大學東洋研究所,1983)

章有義《明清徽州土地關系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

楊國楨《明清土地契約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

  近年來,Valerie Hansen出版一本專書,《Negotiating Daily Life in Traditional China》(Yale University Press,1995),主要係以吐魯番地區出土的漢簡和墓葬的土地文書,分析隋唐五代時期的土地買賣與日常生活觀念。這些論著都已成為了解唐宋至明清社會形態和家族組織的重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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