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現勘與公聽會
書面意見
立法委員
蘇煥智


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號稱可以在營運階段創造每年1,219億的GDP,但從減量的觀點來看,以環保署所估算的每噸二氧化碳約需45,000元的減量成本來計算,未來台灣履行二氧化碳減量工作時,為了減少濱南工業區東帝士七輕與燁隆大煉鋼廠所排放的33,000千噸二氧化碳,就得付出一兆三千億以上的代價,這個代價正好超過濱南工業區所創造的GDP的10倍以上。
具有約束力的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溫室氣體減量議定書(京都議定書),已於1997年12月11日拍板定案,依據1997年經濟部工業局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所進行的研究「二氧化碳排放減量對台灣產業發展之影響及其因應對策之研究」指出:我國若實施總量管制以符合公約第一組成員國的標準,將200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回歸到1990年的水準時,依投入產出關連模型所預測的GDP值,與經建會「跨世紀國家建設計畫」中所預測的GDP值相比較,萎縮程度將高達34.41%。
台灣自許為國際社會的一員,順應國際環保潮流,配合「氣候變化綱要公約」進行二氧化碳的減量計畫,已是台灣無可推諉的責任,也是地球村中每一份子的義務。為避免台灣陷於經濟大風暴中,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應就此一議題重新評估,不應再如環評報告書所持的駝鳥心態,刻意迴避此問題!
貳、排放NOx、SO2與微粒子對南科的影響應再評估
濱南工業區石化與煉鋼廠排放的懸浮微粒子、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與多種類的胺類化合物等,將增加新市地區空氣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濃度;而微粒子靠著漂浮在空氣中擴散,經由空氣飄浮到新市地區,也可能經由落塵降到河川、水庫中,再經供水系統送到南科的IC廠。這些污染物將嚴重影響台南科學園區IC產業的,因此,應重新審慎深入評估濱南工業區設立石化、煉鋼產業的適當性與對台南科學園區的影響。
參、替代方案純粹以開發者私利為觀點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為避免產生巨大且難以回復之影響,是否需開發如此龐大的工業區,仍有斟酌餘地,請考量石化廠、專用港、大煉鋼廠分開不同區位設置或作適當切割之替代方案。並對本開發區、鄰近區以生態觀點提出具體之探討及客觀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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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1997年6月的環評書中,開發單位所提的地點替代方案(P.8-4~8.8),卻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堅持應該選擇合併開發濱南工業區:1.地理條件佳、2.氣象與海象條件佳、3.配合地方政府開發沿海地區、4.土地面積可提供蓋廠。至於不願意到雲林離島基礎工業區的理由則為:1.由政府進行造地與建港、2.土地成本。 |
我們認為:
- 開發單位完全是站在開發成本的立場,以及想私人擁有工業專用港的觀點來瞎掰他們的理由,對於開發區、鄰近區以生態的影響完全不加以探討,以及進行客觀的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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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為保護潟湖、沙洲,開發工程或計畫應儘量採取適當設施或技術替代方式,其開發使用潟湖、沙洲之比例,應降至百分之三十以下,且應提出具體計畫,以保護其他未使用之潟湖、沙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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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1997年6月的環評書中,開發單位所提的技術與規劃替代方案-使用不同比例沙洲與潟湖之替代方案(P.8-8~8.8),卻只就0%與30%加以評估,顯示其有不良的影響(表8.4.1-2),卻又在表8.4.1-3中列出不使用潟湖則會造成人口外移、公共設施缺乏等缺點。 |
我們認為:
- 開發單位應尊重決議,具體提出保護保護其他未使用潟湖與沙洲的措施。
- 開發單位應依台南縣政府所提就零方案、5%、10%、15%、20%、25%、30%提出不同秕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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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供水計畫尚待確認
依範疇界定會議結論要求開發單位除了應提出用水計畫(含供水方案、海水淡化及大型儲水設施)外,應搜集南部地區水資源調配資料,並分析對民生與農業等相關計畫用水的影響,且所搜集的資料與用水計畫應由經濟部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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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1997年6月的環評書中,有關用水計畫對於民生與農業等相關計畫用水的影響仍未提及,且所搜集資料與用水計畫仍未獲得確認。 |
因此,我們認為:
- 開發單位應補充評估南部水資源調配及農業、民生用水之影響。
- 缺水時究竟移用多少農業用水,需提出具體數字才能評估。
- 東帝士究竟是否有常設每日一萬六千噸之海水淡化廠,應具體詳細說明。
- 水資源局應先確定,通過用水計畫之法律效果為何?是否意謂將來缺水,廠商所導致之損失,水資源局應負起賠償責任!
- 依「工業區開發環境影審評估作業準則」第十二條之規定,開發單位申請工業區開發,對取(抽)用之水源,與其他標的用水比較分析其相關性及影響程度,並取得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故水資源局必須慎重考慮同意本案之法律效果!
- 水資源局在各項水資源開發計畫時程未獲得確定前,暫停允許濱南工業區的用水需求。
- 南部水資源的整體調配方案應進行最少逐旬的模擬演練,並將演練過程公佈以昭公信,絕對不應以日均量或年總量作為依據,混淆視聽或信口開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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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挖浚地點應另作環評
- 據公告的「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石化綜合廠、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綜合本第前-1、6、23、25、28等頁回覆李如南委員、陳鎮東委員、省政府農林廳、中央地質調查所與港灣技術研究所所質疑之:「工業區填土之不足部份有多少?由何廠商供應?取土區為何?均需交待」,而開發單位的意見處理說明為:「以目前之替代方案估計,港池及航道可填土方為9000萬方,東帝士石化廠需土5000萬方,燁隆鋼廠需要3700萬方,依目前推算之土方尚應足夠」。
- 另據公告的「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石化綜合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本文第5-20至5-21回填量分析及「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本文第1-5-17頁說明:「...本計畫港池及航道(21米深,寬度500公尺,長度5公里)可挖土方為9000萬方,鋼廠部份需填土3700萬方,本案浚填平衡應無問題」。
- 範疇界定會議中,馬以工委員指出若有超抽海沙時,沙源抽取處應比照香山開發案,另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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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1997年6月的環評書中,有關浚填工程部份:所需土方計12,462萬立方公尺,港池及航道浚挖所產生的可利用土方為6,000萬立方公尺,其餘6,462萬立方公尺的填方,可由「港外錨泊區之浚挖提供」。 |
因此,我們認為:
- 開發單位所指的取土範圍與公告的環評說明書定稿本矛盾且不符,這已明顯觸犯刑法及環評法的二十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
- 「港外錨泊區」應非開發單位所申請的開發區域,開發單位無理由逕行自該處取沙;而開發單位此一行為,已應驗環保團體在範疇界定會議中所指:開發單位意圖染指外海的離岸潛砂洲(長約12km、南部寬1.5km、北部寬2.5km,面積約2400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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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海岸地形變遷調查資料應滿足三年的要求
- 依據範疇界定中有關海岸地形一項,需要調查軍溪至曾文溪水深0~-30m的海岸地形,急水溪至曾文溪的海底底質,且這些調查應包括最一年豐枯期或颱風前後。
- 依據範疇界定中有關海岸地形一項,需要現場勘察記錄、地形圖、水深圖、海岸地形圖、海岸地區沉積物顆粒分佈狀況圖、集水區圖、土壤組成及沖積蝕沉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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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1997年6月的環評書中,有關海岸及地形的評估部份,開發單位則僅( P.5-8,表5.2.1.1-1):
(1)83.06委託詮華實測一次(0~-20m),青山港沙洲~網仔寮沙洲
(2)85.03委託成大實測一次(0~-30m),將軍溪口~曾文溪口
(3)85.11委託成大實測一次(0~30m) ,將軍溪口~曾文溪口
(4)83.09搜集工研院一次(0~-70m),青山港~頂頭額汕
(5)84.09搜集工研院一次(0~-25m),青山港~頂頭額汕 |
因此,我們認為:
- 開發單位委託詮華公司的調查工作,因水深與調查範圍不符要求,調查結果應作廢。
- 開發單位委託成大水工所的調查工作僅算一年期(84.11~85.11)。
- 即使83年9月工研院的調查有效,開發單位應調查的工作尚缺一年,不符範疇界定結論的要求。
- 有關海底底質的調查僅委託成大水工所進行一年(84.10~85.08,P.5-87,表5.2.1.3-16),沙洲與潟湖部份,也僅委託台大海洋所進行一次(84.12~85.01,P.5-78),這也不符範疇界定結論的要求,且兩個單位不相應的資料,一個在完全在沙洲外(成大),一個完全在沙洲內(台大),這種時間不對稱的資料如何判斷海象的影響力?如何判斷海底漂沙的活動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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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溢油事件的影響評估不夠周全
環保團體在歷次會議中,有關「溢油事件的影響評估」一項,有過下列的發言:
- 溢油遠域擴散模擬過去中華民國濕地保護聯盟多次要求開發單位提出報告,開發單位僅提出考慮潮流 (假設風速為零) 的模擬,經本聯盟質疑 ; 開發單位於84.09「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環保署初審意見答覆及說明」p.l06答覆「遠域模擬假設風速為零之例子是在探討油團經過水體長期擴散影響之結果,若要加上風速之影響亦可加以計算。」
- 開發單位於84.09「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環保署初審意見答覆說明」p.106說明遠域擴散「以4m/sec 風速計算,影響海域範圍在6小時內約為2.6公里。」
- 本開發案之石化綜合廠必須有油輪運送原油.油輪翻覆及一般是在天候不好、風速大時發生,特別是颱風時。假設颱風時風速60m/sec,依前述第2點開發單位之模擬推估,影響海域範圍在6小時內約可達39公里。影響範圍南北可能達高雄及嘉義縣。
- 前日俄羅斯輪船於日本原油外洩,造成沿岸海域嚴重污染。目前日本漁民已向日本政府索賠高額賠償,因此開發單位應做好溢油遠域擴散模擬,並評估漏油油污對生態及漁業資源之影響、研擬緊急處理措施及賠償方式之評估。
- 風速應以七股地區之月平均風速3.0-6.8m/sec及颱風風速 60m/sec為準,評估3.0、4.6、6.8及60m/sec 等四個等級,及溢油量以二十萬噸級油輪之載油量,以水工模型進行溢油遠域擴散模擬。評估項目應包括漏油油污對生態及漁業資源之影饗、研擬緊急處理措施及評估其可行性、發生漏油之賠償制度擬定及可行性評估。
- 在工業區若發生溢油事件,將會對週邊區域之生態造成嚴重衝擊,但開發單位在定稿本中只說要成立應變小組;中油於處理溢油事件是一團糟,開發單位亦沒有應變小組的詳細計畫,開發單位應提出對溢油處理的詳細計畫。
- 應模擬在颱風風速60m/sec發生溢油時,於遠域及近岸的長期間擴散情形及對海洋生物的影響。
- 開發單位若欲使用化油劑等化學物質處理溢油,應提出此類化學物質不會危害海洋生物之文獻。
- 在冬季溢油,油污只要三個半小時可藉潮流到達黑面琵鷺棲息的曾文溪口,及養殖魚塭引水溝渠,開發單位應說明溢油油污對黑面琵鷺度冬期羽毛及保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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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1997年6月的環評書中,有關「溢油事件的影響評估」依然只進行0.5m/sec,1.0m/sec,3.0m/sec,
5.0m/sec等風速的模擬。 |
因此,我們認為:
- 開發單位長期藐視環保團體的訴求,既未楚理,也未回應!
- 開發單位明知颱風期間發生溢油事件,溢油將會被傳輸到近岸海域,且污染防波堤、沙洲、潟湖及港灣地區,其嚴重性甚明,但仍不加以模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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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對酸雨的貢獻度分析未含當地資料
- 依據範疇界定會議的討論,惟恐煉鋼與煉油過程中排放大量二氧化碳,引發酸雨造成當地養殖業的損失,故要求開發單位就該產業對酸雨的貢獻度進行分析,並現地調查分析一年的雨水酸鹼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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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1997年6月的環評書中,有關對酸雨的貢獻度分析卻隻字未提及當地的調查資料,也未就對當地可能的影響加以說明。 |
因此,我們認為:
- 開發單位顯然未依範疇界定會議的結論就此項加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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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廢棄物處理必須另作環評
- 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焚化廠、資源回收廠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者;第六款規定處理有害性事業廢棄物之公、民營機構,其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之平均日處理量十公噸以上或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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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1997年6月的環評書中,石化廠將設兩座焚化爐,一為有害廢棄物焚化爐(55公噸/日),另一為一般廢棄物焚化爐(55公噸/日);並在廠區的東西各設衛生掩埋廠,面積分別為3公頃與15公頃。 |
- 鋼鐵廠每日產生的廢棄物為9,400公噸,其珠爐石約為8,805公噸,其於為一般廢棄物;針對其所產生的廢棄物處理,並沒有提出任何措施。
- 開發單位的廢棄物處理設施皆已超過法規規定,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立法委員蘇煥智就此項行文提請環保署注意遵行)。
- 開發單位無視於環保團體的要求,依然故我的未予以評估,僅是說到將依規定加強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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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與國際機場計畫地位址重疊?
- 依據範疇界定中有關日照與電波干擾分析,需要搜集南部國際機場七股評估地點,會議中要求開發單位就廠區高聳的廠房與高爐,是否會對周邊聚落的民宅產生電波干擾?或是否會對日後設立的七股南部國際機場產生通信干擾,影響飛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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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1997年6月的環評書中,開發單位僅指出『南部國際機場與本開發單位計畫區位有部份重疊』,並未對所要求的項目加以分析。 |
我們認為:
- 這已再度凸顯台灣國土綜開計畫中對於部門計畫間矛盾、衝突的缺乏協調功能。
- 七股國際機場計畫早已列入台南縣綜合發展計畫(P.5-2~P.5-4),因此,七股國際機場應列入第八章「替代方案」中加以評估。
- 開發單位顯然未就其對七股國際機場的影響,及兩個計畫間的競爭家以分析,明顯迴避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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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用電需求之來源及其影響必須另作環評
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汽電共生廠或擴建工程,符合位於非都市土地,興建工程其燃氣發電容量二十萬千瓦以上或燃油、燃煤發電容量五萬千瓦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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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1997年6月的環評書中,石化綜合廠的汽電共生系統總發電容量為60萬千瓦,一貫作業鋼廠的發電量為48萬千瓦。 |
因此,我們認為:
- 開發單位的汽電共生廠的總發電量皆已超過法規規定,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立法委員蘇煥智就此項行文提請環保署注意遵行)。
- 開發單位無視於環保團體的要求,依然故我的將「可能衍生對環境影響部份,納入本評估報告書各環境項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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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鹽埕與青鯤鯓緩衝帶規劃協調記錄記載不實
- 依範疇界定會議的結論,開發單位應就緩衝帶之規劃與青鯤鯓及鹽埕村的居民再協調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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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1997年6月的環評書中,有關緩衝帶的規劃卻未提及與居民溝通的結果,或說明其溝通經過。 |
但依據青鯤鯓村村長表示:截至1997年6月30日止,開發單位從未就此事進行溝通,或有過溝通的意思表示。因此,我們認為:
- 開發單位顯然未依範疇界定會議的結論進行民意溝通。
- 開發單位在環評書中P.11-5~P.11-7中有關「與當地居民、漁民協調會議記錄」顯示:開發單位曾於民國86年6月7日~6月17日計11日,與青鯤鯓村、鯤溟村等之村里長、相關人民團體幹部、漁民等就緩衝帶溝通;顯然,開發單位偽造事實,明顯觸犯刑法及環評法的二十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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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肆、人體健康風險分析調查未依規定辦理
- 依據範疇界定會議的結論,開發單位在進行人體健康風險分析時,應搜集影響區(廠區及附近地區)流行病學(包括學童肺功能)的調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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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1997年6月的環評書中,開發單位卻只是抄襲楊俊毓、葛應欽(1995)國科會研究報告中的林園國小、雲林台西國小學童呼吸症狀盛行率資料(P.5-391,表5.2.4.2-10)。 |
因此,我們認為:
- 範疇界定會議中的要求,是要將此一調查資料作為未來評估工業區開發對響學童心肺功能影響的比對用基礎資料。
- 開發單位顯然未依範疇界定會議的結論進行影響區(廠區及附近地區)流行病學(包括學童肺功能)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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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伍、補償、睦鄰及回饋方案不確實,共識何在?
- 依據範疇界定會議的結論,開發單位應就漁業收入之損失及補償方案,分單獨一家與兩家合併與當地漁民持續說明協調,並將協調過程記錄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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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1997年6月的環評書中,開發單位卻未依結論之要求辦理,只應允在公告確定開發範圍與可能影響區域後再實施。而在1997年9月的環評報告書,亦僅增列1997年7月底一場充滿爭議的說明會記錄,對於實質的賠償方案與內容仍避而不難。 |
因此,我們認為:
- 開發單位藐視範疇界定會議中的要求,並未就實質的賠償方案進行說明協調,甚至取得共識。
- 開發單位的方案亦未依範疇界定會議決定,採一家與二家合並併提出。
- 開發單位所謂之確定開發範圍與可能影響區域,若從業者本身的環境影響評估角度來看,幾乎每項的影響範圍都很小,影響程度都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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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陸、歷次會議中專家學者的話被當耳邊風
參與環評的學者專家,在歷次環評中所提意見,屢被開發單位敷衍,或應允在第二階段環評中陳述,但後續處理情況為何?開發單位應表列說明!
一、水
陳鎮東教授:
大面積之廠房、道路必然影響地下水之補注,稱本案對地下水之流況不會造成影響,恐不正確。
開發單位承諾:
本案所在區位鄰近海邊,地下水之流況受海水影響較大。本計畫除將依據地下水資料於第二階段環評報告說明開發前之流況,另將以監測計畫進行施工及運轉期間之地下水變化情形。
范光龍教授:
廢水排放後一般往北擴散,仍滯留沿海,很難避免排放水再使用,會使污染量累積,如何是好?
開發單位承諾:
本研究將依據更充分之資料於第二階段環評時進行研究。
洪楚璋教授:
1. 石化廠與鋼鐵廠之廢水排放之放流水水質,特別是煉鋼廠,建議水質中增加銅、鋅、鉛、鎘、汞等項目的排放情形。
2. 河川與海域監測部份應加底泥 (或沉積物) 之重金屬 (如銅、鋅、鉛、鎘、汞)與總有機碳項目,以期了解水污染沉積因素。
開發單位承諾:
開發單位將依據範疇界定會議結論辦理。
溫清光教授:
污染的控制措施,建議做好廢水處理與處置外,也要做好非點源污。
開發單位承諾:
開發單位將於建廠規畫與設計階段確實做好非點源污染管制。
二、空氣
鄭福田教授:
台南縣測得八十二年空氣監測結果,有臭氧超過標準,而本案會產生NOx、HC,以南部之陽光配合NOx、HC之產生,很有可能產生臭氧之污染,本案是否還有涵容能力應審慎評估。
開發單位承諾:
有關本評估工作之空氣品質模擬內容將參照審查案委員與評估範疇界定會議之結論辦理。
鄭福田教授:
欠缺Air Toxics部份之健康風險之評估。
開發單位承諾:
石化廠部份將於第二階段提出評估結果。
鄭福田教授:
本案在空氣污染方面,資料欠缺無法了解當地之實際涵容能力,應再補充。
開發單位承諾:
有關於空氣總量問題,由於台南縣政府尚未完成SIP規畫,開發單位將視該縣完成之結果,配合範疇界定會議結論辦理。
本署空保處:
1. N04與SO2年平均增量分別為法規之53%與48%,這麼大的增量濃度,可能造成該地區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應請再詳加評估。
2. 台南縣臭氧為三級防制區,其衝擊應相當大,而文中卻未說明。
3. 未來營運吸引之中下游產業、關連人口與交通量增加,所造成空氣品質衝擊與安全問題,應納入量化模擬。
4. VOC中各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成份及排放量應予評估。
開發單位承諾:
1. 未來開發單位將持續檢討本身之排放量。
2. 有關臭氧模擬內容將參照審查委員及範疇界定會議之結論辦理。
3. 所增加之交通量對區域附近敏感點之影響,將於未來空氣品質模擬工作,予以量化模擬。
4. 石化廠將於第二階段提出各VOC排放成份及排放量。
濕地保護聯盟:
空氣污染排放總量已無餘額給濱南工業區。
開發單位承諾:
本案將配合法令規定於第二階段環評時提出總量評估分析及空氣污染防制、抵減措施。
三、海岸地形部份
李如南教授:
由於填海造地、工業港、防波堤及碼頭護岸等工程,將造成海岸線地形之變化,是否應事先做模型試驗,以了解改變後有關於漂沙等問題之影響?
開發單位承諾:
本計畫已委託顧問公司與成大水工所進行流況、水質、溫排水、漂沙與地形變遷等模擬工作,將於第二階段環評報告時提出模擬結果。
郭金棟教授:
感潮界限、潮、水位、漂砂優勢力向及移動臨界水深均列入水工實驗,這些雖均能在實驗中可求得,應列於現況調查項目中。
開發單位承諾:
感潮界限、潮、水位、漂砂優勢力向及移動臨界水深等項,將於第二階段環評配合評估結果一併說明。
郭金棟教授:
海水交換計算太簡單,交換率偏大。未考慮交流及地形之水理特性,也未計算至排水溝內之水質濃度變化,未做開發前後比較等,應以數模計算。
開發單位承諾:
將於第二階段環評中提出數值模擬分析結果。
郭金棟教授:
保留沙洲及潟湖之一部份,但此部份因規模太小,終必自然萎縮而消失。評估不實。
開發單位承諾:
依據85.5.6環評委查會之結論,本開發案將於第二階段環評時必須提出使用沙洲、瀉湖比例小於30%之規畫配置。開發單位亦將配合提出對未被用沙洲潟湖部份之保護構想。
楊文衡教授:
造成侵蝕對國土造成損失,應有回饋。保護上下游海堤,應由開發者付費。
開發單位承諾:
本計畫將於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中提出更深入之海岸變遷影響評估並研擬具體的保護措施。
張長義教授:
七股潟湖、網子寮及青山港頂頭額沙洲之分布地帶,依據八十四年環保署公布之「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作業準則」第六條之規定,屬於環境敏感區。區位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即保持潟湖、沙洲之完整,應詳予評估及研提保護敏感區域之因應對策。
開發單位承諾:
開發單位依85.5.6環評審查第26次會議決議 : 應降至百分之三十以下。開發單位遵照辦理,並將於第二階段環評時提出因應對策。
中央地質調查所:
1. 基地區為於中級震區,但其對砂質土壤之液化程度宜請再考量評估。另地質剖面圖亦請參考其鑽研結果,再予以補充繪製。
2. 請補充近十年來地下水位變遷及地盤下陷資料並圖示之。
開發單位承諾:
1. 有關於地質剖面圖亦將於第二階段環評報告時補充繪製。
2. 開發單位已取得省水利局近十年地下水位數據,與近十年來七股濱海地區之地層下陷資料,將於第二階段環評時提出說明。
工研院能資所:
波浪觀測資料應有波向之資料。
開發單位承諾:
開發單位已委託成大水工所進行海象調查,內已包含波向調查,將於第二階段時一併提出資料說明。
省水利局:
海埔地開發突出海岸構造物將現有海岸地形及工程與內陸排水造成影響應有說明及因應對策。
開發單位承諾:
本開發計畫將依據環境影響評估第26次會議結論於第二階段環評時依定案結果一併說明。
四、生態部份
邵廣昭教授:
瀉湖保留面積大小之估計模式太簡化反不妥,包括
1. 潟湖之基礎生產力只包算浮游植物之水體,而忽略底棲藻類等生產力之重要部門。且基礎生產力與漁獲量間之關係,不一定呈直線迴歸斜率,比例也因不同地點區域差異很大。
2. Model用少量之石斑魚來計算顯然不妥。且除魚類之外,還有文蛤、牡蠣、蝦蟹等經濟性水產亦應考量。
3. 潟湖生態最低維持能力之公式,只以石斑魚來算似乎不妥。
4. 潟湖使用一半,可能會阻斷水流進出之通路,決定潟湖中生物能否存活最重要因素。此部份尚待詳加調查評估。
5. 目前漁業報告,因不同單位、採集方法與網具不同,無法齊一合併使用,故尚不宜作綜合判斷。
開發單位承諾:
1. 本階段已進行種類及相對含量調查。至於有關附著藻類之數量及其在潟湖生態所佔之份量,於第二階段的海域生態調查中將列入調查。
2. 第二階段的魚類相調查時,亦同時進行其攝食習性的分析。另文蛤及其他經濟貝類如赤嘴蛤以及取蟹類之底棲水產物,亦將於第二階段的底棲生物調查中予以加強。至於牡蠣,將於第二階段調查中明列出牡蠣一項,藉以明了牡蠣在潟湖生態少中所佔之區位如何。
3. 將來第二階段調查完成後,將儘可能納入其他可能的相關生態及生物因子。
4. 水流出入口應不致有大變化,唯可能對牡蠣養殖造成影響,至於影響如何將在第二階段時予以探討。
5. 海域生態及漁業現況,現已委託固定單位持續進行調查。
省政府農林廳:
本工業區煙囪排氣或溢散性氣体除二氧化碳與二氧化硫外
,是否尚有其他雖屬微量但毒性較強之氣休,其對動植物的影響又如何?
開發單位承諾:
本計畫將持續蒐集各類排放氣休對動植物影響之資料進行評估。
省水產試驗所台南分所:
潟湖使用後對內陸漁塭的影響。
開發單位承諾:
本計畫將於第二階段時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分析。
五、漁業補償部份
歐陽嶠輝教授:
現在漁民之補償計畫,提供工作計畫,皆未明確交代。
開發單位承諾:
針對補償計畫之作業理念及補償作業原則與方式,初步結果請見石化廠附錄七「漁業經濟」、鋼廠第一冊本文部份附錄E之說明。同時委託學術單位與公信團体進行深入研究,將於第二階段提出具体構想。
邵廣昭教授:
1. 至於漁業經濟評定與補償部份,尚無資料可作評估。
2. 對汲入與撞擊之損失評估,估值可能偏低,希望了解汲取之詳細估算方式,各項參數值如魚類。
開發單位承諾:
1. 開發單位將於第二階段時提出漁業經濟評定、補償方案及開發時對於海域生態影響之評估。
2. 這些數值的確偏低,…,本計畫將在後續工作中蒐集更完整的資料與分析。
交通部運研所:
本基地的開發未來對交通方面將會產生重大的影響,聿請再加入交通量的監測計畫。
開發單位承諾:
開發單位將檢討相關之監測計畫,並將依據範疇界定會議結論辦理。
省政府農林廳:
環境監測計畫之陸、海生態部份,請將調查改為監測,運轉期間陸域生態之調查結果,若顯示運轉三年均無變化,後續仍請以每年一次之調查頻率為宜。
開發單位承諾:
本計畫將依據範疇界定會議結論辦理。
本署廢管處:
本案仍應對計畫各製程產出之廢棄物種類、數量及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設施、最終處置等具体規畫計畫,納入本案內容,補充資料說明。
開發單位承諾:
有關固体廢棄物之說明請見石化廠本文部份說明與鋼廠本文部份說明。並於第二階段環評進一步規畫。
濕地保護聯盟:
濱南工業區設立必定造成當地居民致癌危機。
開發單位承諾:
為確定了解對人体健康之影響,石化綜合廠將第二階段環評中將進行風險評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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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柒、具體回應歷次會議的意見
環保團體、民意代表與當地住民在歷次會議中所提意見,皆僅被附錄在說明書或評估書的後面,未見開發單位具體回應,現再整理如下,開發單位應對個別意見一一答覆,不該再敷衍了事!
一、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說明會
七股海岸保護協會
- 本地區村民堅決反對「濱南工業區」之不當開發,應盡全力保存七股潟湖生態與漁業資源。
- 本地漁民已數代在目前濱南工業區沿海預定地從事養蚵、捕魚等工作,多則三百餘年,少則也有數十年的時間。藉著沿海區域豐富之漁業資源,一代傳延一代,發展出具特色之漁村文化,不僅在漁村景觀上有其特殊性,在飲食習慣、捕魚作業、休閒生活......都發展出一套與大自然結合,配合大自然生生不息運轉之理的漁民文化及生活模式。這種利用大自然資源而不侵犯大自然運作之理,正是本村落生存、發展之道理。
- 濱南工業區的開發,顯然違背大自然之正常運作,在對潟湖土地利用上、用水取得上、汙染排放上都將使原本大自然生態豐富、漁產資源豐富的這塊土地產生無法挽救之破壞,也將對本村村民及後代子孫產生無法用金錢彌補的損失,茲將本村反對開發之意見列舉如下 :
- 開發單位之調查報告有疑義:開發單位委託顧問公司所進行之漁業經濟資源調查,應公告調查方法及參與調查人員之相關背景資料,以昭公信。
- 漁業資源調查數據可疑,無法採信 : 目前漁業資源之資料都採用漁業年報,但其資料誤差頗大,此眾人皆知,有重新調查之必要。
- 養殖漁業漁民之補償方案未陳述:養殖漁業會因潟湖減少及工業廢水之排入引水道而嚴重受損,但目前補償方案未提起,顯然故意遺漏,也證明對影響受損民眾未徹底評估。
- 故意評估該土地利用價值不高,誤導評估:本地區附近部份魚塭荒蕪,非因漁產價格低迷,而是土地被財團炒作,財團無心養殖,當然只有荒蕪一途,評估單位似有意誤導評審委員對該地區之用地評估。
- 本地區漁業資源豐富,評估報告遺漏甚多:本地區之漁業資源相當豐富,但評估報告未詳細陳述,顯然有意遺漏,請調查研究此地區確有那些漁業資源。
- 漁業法中保護漁民之立法精神應貫徹,漁業權以漁民為主體 ,漁業法之立法精神在第一條條文明文宣示:為保育、合理利用水產資源,提高漁業生產力,促進漁業健全發展、改進漁民生活,特制定本法。任何政策或執行方案都不得違反漁業法之立法精神。而且在漁業法第十五條也主張漁業權,專用漁業權之申請人,以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為限。其他法人或工商利益團體無權來主張漁業權。
-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應受保護: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保育水產資源,得指定設置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七股潟湖、網子寮沙洲、青山港沙洲內側海域為台南縣相當重要之水產漁業資源,應設置保育區來保育水產資源之生生不息;人類不應以個人之私來剝奪大自然生物繁衍之權益,應設法保育其生物。
- 養殖業仍是國家重要生產產值,其重要性及產值不遜於化工或如煉鋼廠等高汙染工業:台南縣之濱海地區,如青鯤鯓、馬沙溝、蘆竹溝......等等地區,每個村落都有數百戶以上,而村落主要之生活經濟來源都源自海洋。這些村落繁延十餘代,都靠漁業生產,其產值及重要性比剝奪大自然資源、汙染大自然生態之工業更多。而且汙染工業至多只能生產幾十年,卻汙染一大片海洋,其對經濟的幫助是較小的;況且漁民因而無法生存,其損失之社會成本遠大於經濟收益。
- 海洋及河流之汙染與破壞成本是無法估量的:台灣現在大部分的河川及西部沿線海灘,大部分都嚴重汙染,政府每年提撥大筆預算來整治汙染,但其效果有限,一旦海洋汙染,政府需撥大筆預算來整治,對繳稅之納稅義務人相當不公平,而且財團汙染,政府付費,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 綜合以上幾點明顯而具體之疑點,本會漁民拒絕濱南工業區之設置,也反對政府以「轉業」此不可能實現之承諾(誰來轉業?年紀標準如何?轉何種職業?如果政府有輔導轉業之能力,為何放任失業率大增?為何有高學歷、高失業率之問題?況且低學歷、年齡高之漁民如何在就業市場與人競爭?),政府應具體保障漁民之生存權,在行政上並應遵守「依法行政」之原則,不要違背民法、漁業法......等等保障漁民基本權益之法令,而財團亦應有此認識,不應剝奪大自然生物之繁衍權,違反大自然運作之理。
中華民國濕地保護聯盟
- 依據空氣汙染防治法與雨水汙染防治法中總量管制的觀念,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於範疇界定前,明確提出計畫區域附近水體及大氣環境污染物允許排放總量,以便作為開發單位及審查單位之評估依據。
- 開發單位的水資源供應計畫,意欲強撥農業用水,為欺壓農民行為。因此若為供應濱南工業區每日三十二萬公噸的水而休耕的農田,燁隆、東帝士必須負起賠償農民的責任,而非由政府補償,浪費納稅人金錢間接補貼財團。
- 開發單位的水資源供應計畫全屬空談,水利會已於報紙中公開說明農業用水自顧不暇,不能再釋出。而農地釋出後大多轉成工業區或商業區,所耗用的水比做農地使用更多,因此農地釋出也不能放出多餘的水給濱南工業區使用。
- 荖濃溪越域取水計畫工程費高達數百億元,水利單位日前公開承認荖濃溪越域取水計畫有一半的水會撥給濱南工業區使用,這種消耗國家數百億經費、斷送高屏溪中下游生態水質、使大高雄地區地下水鹽化才引到台南地區的水,居然一噸水四元代價賤賣給燁隆。因此,水利單位若將水分給濱南工業區使用,相關之水利設施工程費及所造成之生態、水質破壞之復育費應由開發單位負擔。
- 水利單位應評估此開發案通過後是否會危及高雄地區之民生用水、嘉南地區之農業用水供應,以及是否會造成日後台南縣新市科學園區或者其他新工業區開發時會有水源不足的問題。意圖將強行調撥農業用水,將使農民改抽河川有汙染的水源灌溉,產生汙染農田及糧食的問題,危及國民健康。若發生此等問題,水利司及水資會應負起全部責任。
- 海水淡化廠每噸水成本約30~50元問,尚與牡丹水庫每噸40元相當,而澎湖海水淡化廠已開始運轉,可見海水淡化技術在台灣是可行的。故濱南工業區所需之水源應全部改為由海水淡化廠提供,以使易受缺水之苦的台南地區民眾有多餘的水源,免於限水的恐懼,並減緩南部水資源崩潰的危機。
- 台南縣長多次於公開場合表示,若濱南工業區開發會威脅到新市科學園區的用水,他將不贊成開發濱南工業區。目前新市科學園區的用水每日十六萬公噸尚少了數萬公噸,開發單位應函請水利單位說明濱南工業區開發是否會威脅到新市科學園區的用水及目前缺水的解決方式。若有影響,應終止濱南工業區開發而將水供給新市科學園區。
- 於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階段,許多審查委員與機關代表均認為本開發案之執行應先確定計畫中水資源之提供。依據經濟部 85.6.7經(85)水字第85282256 號函所檢送「濱南工業區用水計畫審查南部工業區水資源調配供應問題」會議記錄,經濟部認為民國91年前用水尚可供應無虞,原則支持本計畫之開發,民國 91年以後之供應及對南部地區其他用水如有問題,水利主管機關是否有更明確的承諾?民國110年的水資源又在那裡?
- 工業區內之發電廠應改為天然氣發電。燃煤發電場所造成之如煤灰、飛灰...等的汙染,從高雄的大林埔、興達發電廠來看都是相當嚴重的。天然氣發電在台灣已有正式運轉之電廠,其造成之汙染比燃煤發電要少很多,因此工業區內之發電廠應改為天然氣發電。
- 目前台南市空氣品質急速惡化,全年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日子空氣品質不良。濱南工業區距台南市只有十餘公里,若其設立,在冬季時其所排放之空氣汙染將嚴重影響到台南市的空氣品質,因此其空氣汙染影響評估應一併包括台南市。
- 由台南縣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計畫及莊秉潔、廖忠明(1996)「西海岸空氣汙染總量管制」一文可知,從整體西南海岸及台南縣來看,都沒有殘存之空污總量供給濱南工業區使用,濱南工業區應停止開發。
- 本會僅就本案環境說明書暨附件中,查出工業區空氣污染物中致癌物有九種,有毒物質有四十五種。開發單位應於說明書中明列出這些致癌或有毒物質之名稱及其對人體可能造成的傷害,應在當地的八家報紙及媒體發表相關資料,將資料誠實告訴七股當地民眾,好讓他們決定是否接納。
- 應詳列各工廠生產時之製造流程,包括原料、添加物、中間產物、成品,以利於審查委員及各單位審查。
- 本區填海造陸所需之土方應不得抽取海沙。據台灣省土地資源開發委員會1970年編印之 「台南七股一、二海埔地新鹽灘堤防水門規劃設計報告書」 第III-6(8)圖之隆起型海岸演進形態斷面圖,顯示若無本開發案干擾及破壞,縱使現有之網仔寮汕老化、陸化,亦將有新離岸沙洲形成。又據劉祖乾、黃炯賢、錢正明1996年1月15日發表之論文,「曾文溪海岸帶之沉積形態及海岸變遷」圖七所示,海底砂脊為離岸沙洲演化之「新生兒」。因此若抽海沙進行填土,將破壞這些海底砂脊,待網仔寮汕老化、陸化,沒有新離岸沙洲形成,潟湖完全消失。
- 由於開發單位強調濱南工業區設立會增加就業機會,開發單位應承諾濱南工業區若設立,在工業區興建期間及未來運轉時,均不得使用外勞。
- 濱南工業區設立,雖能新創一些就業機會,卻會使在七股潟湖工作的漁民及週邊鋟蚵、採海菜......的人失業。對漁民轉業輔導少有成功的先例,而賠償數百萬不過現在漁民幾年的收入而已,不成比例。所以,工業區設立就是強奪數千漁民的工作。
- 工業區設立將會帶來水質汙染及漁場的直接消失,對於漁業的破壞,開發單位應負起重建漁場的責任,以使本區漁業能永續利用。
- 依憲法有關經濟開發與生態保育、環境保護並重的規定,本計畫區域是環境敏感區,所以,本開發案應仿照台南科技工業區開發案,將使用七股鹽場(約2,584公頃)百分之五十的土地(約1,292公頃)劃為野生動物保護區,第三工區預定地之南劃為兼顧牡蠣養殖、捕撈魚苗之漁業生態保育的野生動物保護區。因為潟湖、鹽田等濕地的破壞並非如開發單位所說多種樹所能彌補的,也因為此開發是破壞濕地以使柬帝士、燁隆兩個集團獲得大量經濟利益,所以上述野生動物保護區之土地取得、經營管理等費用應由獲利的兩個集團承擔。
- 於民國84年9月環保署初審意見答覆說明P.97.3(1)(2)中,本單位既已提出基地水深地形圖缺青山港沙洲西北角部份,此部份為工業區預定位址,開發單位應於定稿本中補齊此段海域之海域水文資料。
- 於民國84年9月環保署初審意見答覆說明P.99.5(3)(4)中,本單位提出水生昆蟲調查不夠詳實,且未包括鹽田與鹽湖溝半鹹淡部份,因此水生昆蟲應重作一年資料。
- 於民國84年9月環保署初審意見答覆說明 P.l00.6中,本單位提出漁業資源調查不足,但開發單位於定稿本仍未補齊資料。因此,開發單位應重作七股潟湖及沙洲外三公里,2~9月仔稚魚、蝦苗、蟹苗的調查。
- 於民國84年9月環保署初審意見答覆說明 P.l00.6 中,本單位提出漁業資源調查不足,但開發單位於定稿本仍未補齊資料。因此,開發單位應重作一年四季迴游性及鹹淡水魚苗的調查。
- 於民國84年9月環保署初審意見答覆說明 P.l00.6 中,本單位提出漁業資源調查不足,但開發單位於環評說明定稿本(民國85年6月)仍未補齊資料。因此開發單位應調查一年聖嬰年、一年非聖嬰年之海洋生物差異。
- 於民國84年9月環保署初審意見答覆說明 P.l00.6 中,本單位提出漁業資源調查不足,但開發單位於環評說明定稿本(民國85年6月)仍未補齊資料。開發單位調查底棲性生物之方法不適用於開發區的潟湖區,應以更適合之方法重作底棲生物貝類、蟹類二年,包含一年聖嬰年、一年非聖嬰年之海洋生物差異。
- 本區為海洋哺乳類常出現的區域,應調查沿海海洋哺乳類動物如抹香鯨、虎鯨、海豚的種類及評估開發案對國際迴游鯨魚的影響。
- 在工業區若發生溢油事件,將會對週邊區域之生態造成嚴重衝擊,但開發單位在定稿本中只說要成立應變小組;中油於處理溢油事件是一團糟,開發單位亦沒有應變小組的詳細計畫,開發單位應提出對溢油處理的詳細計畫。
- 應模擬在颱風風速60m/sec發生溢油時,於遠域及近岸間的擴散情形,以及對海洋生物的影響。
- 開發單位若欲使用化油劑等化學物質處理溢油,應提出此類化學物質不會危害海洋生物之文獻。
- 在冬季溢油,油污只要三個半小時就可藉潮流到達黑面琵鷺棲息的曾文溪口,及養殖魚塭引水溝渠,開發單位應說明溢油油污對黑面琵鷺度冬期羽毛及保暖的影響。
- 開發單位應重新模擬溫排水與凸堤效應,並評估(港區凸堤南側、北側) 於夏季的累積效應、熱水團的擴散情形及對沿岸底棲生物的影響。
- 石化綜合廠用水回收率95.8%係以大量冷卻水塔循環水為基礎計算,無意義;因為在缺水地區製成所需之冷卻用水可以海水代替,若扣除其冷卻循環水,則回收率只有79%而已。
- 以高醫葛應欽教授之研究,在高雄地區石油及石化工業區附近3~5公里社區居民的癌症死亡狀況,與台灣地區及高雄縣市一般地區相較,癌症死亡人數增高,得到癌症的機率比一般人多出2~4倍,而開發單位卻要以定稿本7-64頁一個粗略的比較說明石化與癌症無關。這份報告在歷次環評均有提及,而開發單位卻在定稿本中仍故意看不見這份研究,已有提供不實資料之嫌。
- 區位評選部份應以環境生態為主,但在開發單位之權重,環境生態部份只有 7.5%。開發單位完全無視歷次環評中,環評委員及各單位要求區位評選應以環境生態為主,因此,開發單位應以環境生態為主,重作區位評選,並應分開設立之評選及不設立在此區移到其他地方之評選。
- 七股潟湖為五大排、兩條溪流的入海處,關係到七股、西港、佳里、將軍、麻豆等鄉鎮的排水,工業區若在七股潟湖設立,必然影響到排水,但開發單位在定稿本中絲毫未提。以雲林麥寮為例,六輕填海堵住排水道,在這次賀伯颱風造成麥寮嚴重淹水;若濱南工業區設立,上述鄉鎮在雨季時必然會淹水,開發單位應提出評估報告。
- 開發單位所提之生態資料,均沒有開發區域內詳細之生物分佈圖,無從看出開發區內哪些區域之生物相較豐富。開發單位應補上開發區域內詳細之生物分佈圖,並評估生物最豐富、次豐富區域,以調整開發位址。
- 範疇界定及第二階段評估過程,請開發單位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依環評法之規定確實邀請學者、專家、團體及當地居民參與。
- 本單位基於上述各點,堅決認為七股不適合石化及煉鋼廠,濱南工業區應終止或移至其他地區設立。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6) 陳鎮東問:「大面積之廠房、道路必然影響地下水之補注,稱本案對地下水之流況不會造成影響恐不正確。」開發單位應 :
- 依據地下水資料,於第二階段環評報告書說明開發前之流況,及地上對地下水補注之影響。
- 另將以監測計畫進行施工及運轉期間之地下水變化情形。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12)范光龍問:「廢水排放後一般往北擴散,仍滯留沿海,很難避免排放放水再使用,會使污染量累積,如何是好?」開發單位應依據更充分之資料於第二階段環評時進行研究,評估對北門保護區、養殖漁業、沿海漁業及自然生態之影響。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16)洪楚璋問:「(1) 石化廠與鋼鐵廠之廢水排放之放流水水質,特別是煉鋼廠,建議水質中增加鋼、鋅、鉛、鎘、汞等項目的排放情形;(2)河川與海域監測部份應加底泥(或沉積物)之重金屬(如鋼、鋅、鉛、鎘、汞)與總有機碳項目,以期了解水污染沉積因素。」開發單位應將上述要求資料之內容放在第二階段評估範疇中。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18)溫清光問:「建議做好廢水處理與處置外,也要做好非點源污染的控制措施。」開發單位應提出曾文溪河口之涵容量,及本開發案之排放量。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4)鄭福田間:「台南縣測得民國八十二空氣監測結果,有臭氧超過標準,而本案會產生NOx、HC ,以南部之陽光配合NOx、HC之產生,很有可能產生臭氧之污染,本案是否還有涵容能力應審慎評估。」開發單位應將上述空氣品質模擬內容納入中。
- 根據說明書 (85.6 P.前-4)鄭福田間:「欠缺Air Toxics部份之健康風險之評估。」開發單位應於於第二階段提出評估結果。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5)鄭福田問:「本案在空氣污染方面,資料欠缺無法了解當地之實際涵容能力,應再補充。」開發單位應先計算台南縣、市空氣總量,並於台南縣市政府完成SIP規劃後,再進入第二階段程序。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30)環保署空保處問 :「(1) NO4與SO2年平均增量分別為法規之53%與48%,這麼大的增量濃度,可能造成該地區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應請再詳加評估;(2)台南縣臭氧為三級防制區,其衝擊應相當大,而文中卻未說明;(3)未來營運吸引之中下游產業、關連人口與交通量增加,所造成空氣品質衝擊與安全問題,應納入量化模擬;(4)VOC中各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成份及排放量應予評估。」開發單位應:
- 持續檢討本身之排放量。
- 有關臭氧模擬內容應納入範疇界定中。
- 所增加之交通量對區域附近敏感點之影響,應於未來空氣品質模擬工作,予以量化。
- 石化及煉鋼廠均應於第二階段提出各VOC排放成份及排放量。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37)中華民國濕地保護聯盟問:「空氣污染排放總量已無餘額給濱南工業區。」開發單位應於第二階段環評時提出總量評估分析及空氣污染防制、抵減措施,並擬訂中小企業之減廢措施之回饋計畫、經費分擔比例。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2)李如南問:「由於填海造地、工業港、防波堤及碼頭護岸等工程,將造成海岸線地形之變化,是否應事先做模型試驗,以了解海岸線地形改變後有關於漂沙等問題之影響?」開發單位應於第二階段環評報告時提出委託顧問公司與成大水工所進行流況、水質、溫排水、漂沙與地形變遷等模擬工作結果。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9)郭金棟問:「感潮界限、潮、水位、漂沙優勢方向及移動臨界水深均列入水工實驗,這些雖均能在實驗中可求得,應列於現況調查項目中。」開發單位應於第二階段環評配合評估結果一併說明感潮界限、潮、水位、漂砂優勢方向及移動臨界水深等項。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10)郭金棟問:「海水交換計算太簡單,交換率偏大。未考慮交流口及地形之水理特性,也未計算至排水溝內之水質濃度變化,未做開發前後比較等,應以數據計算。」開發單位應於第二階段環評中提出數值模擬分析結果。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10)郭金棟問:「保留沙洲及潟湖之一部份,但此部份因規模太小,終必自然萎縮而消失。評估不實。」開發單位應:
- 依據 85.5.6環評委查會之結論,於第二階段環評時必須提出使用沙洲、潟湖比例小於30%之規劃配置。
- 提出對未被使用沙洲、潟湖部份之保護構想。
- 如果留下之潟湖無法得到完全之保護,則中止本開發計畫。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13)楊文衡問:「造成侵蝕對國土造成損失,應有回饋。保護上下游海堤,應由開發者付費。」開發單位應於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中提出更深入之海岸變遷影響評估,並研擬具體的保護措施及經費負擔之法院公證。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13)張長義問:「七股潟湖、網子寮、青山港與頂頭額沙洲之分布地帶,依據八十四年環保署公布之『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作業準則』第六條之規定,屬於環境敏感區。區位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即保持潟湖、河洲之完整,應詳予評估及研提保護敏感區域之因應對策。」開發單位應於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中提出更深入之海岸變遷影響評估,並研擬具體的保護措施及經費負擔之法院公證。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24)中央地質調查所問:「(1)地區為於中級震區,但其對砂質土壤之液化程度宜請再考量評估。地剖面圖亦請參考其鑽研結果,再予以補充繪製;(2)請補充近十年來地下水位變遷及地盤下陷資料並圖示之。」開發單位應:
- 於第二階段環評報告時補充繪製地質剖面圖。
- 於第二階段環評時提出說明省水利局近十年地下水位數據,與近十年來七股濱海地區之地層下陷資料。
- 如果因管線等斷裂破損而洩油之賠償,應有法院公證。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25)工研院能資所問:「波浪觀測應有波向之資料。」開發單位應於第二階段時一併提出資料說明。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27)省水利局問:「海埔地開發突出海岸構造物將對現有海岸地形、工程與內陸排水造成影響,應有說明及因應對策。」開發單位應於第二階段環評時依定案結果一併說明,並附上經費負擔說明。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14)邵廣昭問:「潟湖保留面積大小之估計模式太簡化,反而不妥,包括:(1)潟湖之基礎生產力只計算浮游植物之水體,而忽略底棲藻類等生產力之重要部門。且基礎生產力與漁獲量間之關係,不一定呈直線迴歸斜率,比例也因不同地點區域差異很大;(2)Model用少量之石斑魚來計算顯然不妥,且除魚類之外,還有文蛤、牡蠣、蝦蟹等經濟性水產亦應考量。(3)潟湖生態最低維持能力之公式,只以石斑魚來算似乎不妥;(4)潟湖使用一半,可能會阻斷水流進出之通路,決定潟湖中生物能否存活最重要因素,此部份尚待詳加調查評估;(5)目前漁業報告,因不同單位、採集方法與網具不同,無法齊一合併使用,故尚不宜作綜合判斷。」開發單位應:
- 由於第一階段之貝類調查有缺失,應於第二階段的海域生態調查中補調查一年。
- 於第二階段的魚類相調查時,亦同時進行其攝食習性的分析。
- 於第二階段的底棲生物調查中,加強文蛤與其他經濟貝類,如赤嘴蛤以及蟹類等之底棲水產物部份。
- 於第二階段調查中明列出牡蠣一項,藉以明瞭牡蠣在潟湖生態中所佔之區位如何。
- 於第二階段調查完成後,納入其他可能的相關生態及生物因子。
- 於第二階段時,探討因水流出入口所引起的水文變化,及對牡蠣養殖造成的影響。
- 委託固定單位持續進行調查海域生態及漁業現況。
- 根據說明書(85.6 p 前-24)省政府農林廳問:「本工業區煙囪排氣或溢散性氣體除二氧化碳與二氧化硫外,是否尚有其他雖屬微量但毒性較強之氣體,其對動植物的影響又如何?」開發單位應:持續蒐集各類排放氣體對動植物影響之資料進行評估。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28)省水產試驗所台南分所問:「使用後對內陸漁塭的影響。」開發單位應於第二階段時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分析。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3 )歐陽嶠輝問:「現在漁民之補償計畫,提供工作計畫,皆未明確交待。」開發單位應委託學術單位與公信團體進行深入研究,並於第二階段提出具體構想。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15)邵廣昭問:「(1)至於漁業經濟評定與補償部份,尚無資料可作評估;(2)對汲入與撞擊之損失評估,估值可能偏低,希望了解詳細估算方式,各項參數值如魚類。」開發單位應:
- 於第二階段時提出漁業經濟評定、補償方案及開發時對於海域生態影響之評估。
- 於後續工作中蒐集更完整的資料與分析,以免損失評估值過低影響賠償金額之認定。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17)陳弘成問:「請開發單位能否切結保證,若將來設立後有公害污染時,如何賠償? 如何成立公害防治基全?」開發單位應委託學術單位與公信團體進行深入研究,並於第二階段提出具體構想。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1)李如南問及:「關於海埔新生地之回填,部份須運用工業港浚深之沙源外,其不足部份說明書僅表明由合法砂石廠商供應,但究竟砂石廠商取自何處?」,而開發單位答覆表示:「本計畫港池及航道(26米深、500公尺、長度5公里)可挖土方約為 9,000 萬方,鋼廠部份需土約 3,700 萬方,石化廠約需土5,000 萬方。考慮除去砂粒過小不適回填部份,本案浚深平衡應無問題。」開發單位應承諾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引入砂石做為填土之用。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2)李如南問:「建議進入第二階段,但評估單位必須將有關環境保護必需之問題,提出對策。」開發單位應於第二階段針對有關環保之問題,擬定確實可行之因應對策。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16)洪楚璋問:「評估調查分析品質有待加強。」開發單位應於第二階段時加強辦理。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17)陳弘成問 :「開發單位是否能考慮將此二重大污染工業分開設立。」開發單位應在於第二階段環評時,提出分開設立之評估。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22) 交通部運研所問:「本基地的開發未來對交通方面將會產生重大的影響,請再加入交通量的監測計畫。」開發單位應檢討相關之監測計畫,並納入評估範疇中辦理。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24)省政府農林廳問:「環境監測計畫之陸、海生態部份,請將調查改為監測,運轉期間陸域生態之調查結果,若顯示運轉三年均無變化,後續仍請以每年一次之調查頻率為宜。」開發單位應檢討相關之監測計畫,並納入評估範疇中辦理。
- 根據說明書(85.6 P.前-35)本署廢管處問:「本案仍應對計畫各製程產出之廢棄物種類、數量及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設施、最終處置等具體規劃計畫,納入本案內容,補充資料說明。」開發單位應於第二階段環評進一步規劃。
- 根據說明書(85.6 p 前-39) 濕地保護聯盟問:「濱南工業區設立必定造成當地居民致癌危機。」開發單位應於第二階段環評中針對作業員及附近居民進行風險評估分析。
- 請業者及自來水公司出具書面證明,保證不在台南縣抽取地下水做為供水(含自來水)來源,以避免地下水超抽。
- 請業者取得經濟部水利司證明,未來台南縣、市漁業用淡水來源供應無虞。
- 請於開工前完成七股潟湖保護區、黑面琵鷺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地帶劃設工作。
- 為了本案,政府必需投資於攔河堰、水庫、輸水管線等工程違約1,500億元以上,這筆經費由政府負擔或由濱南工業開發業者負擔,請說明。
- 本案將影響屏東縣、高雄縣、高雄市、台南市、台南縣之空氣品質及各縣市工廠之廢空氣排放量,請取得屏東縣、高雄縣、高雄市、台南縣、台南市環保局之同意函。
- 本案影響南部各縣市水資源調配,可能妨礙其他縣市及行業之水權益,請取得自來水公司六、七區管理處保證未來三十年高雄縣、高雄市、台南縣、台南市、屏東縣民生工業用水無虞之證明。
- 本案由國家在土地、融資、稅賦、自有港口方面給予特殊優惠,對台灣其他中小型鋼鐵業者、石化業者將產生嚴重排擠效果,甚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請業者行文鋼鐵、石化同業公會所屬會員,取得公會及50%以上會員之同意。
- 請業者取得公平交易委員會證明本投資案未來不致造成不公平競爭及市場壟斷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可能性。
- 請於本案關聯最深之三個村落龍山、頂山、青鯤鯓舉行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會,並取得三個村落居民百分之七十同意函,以免日後環境公害糾紛。
- 請業者先與台南縣政府及當地居民簽定環境協調書,以避免日後公害糾紛。
- 中油高雄海域「油污」事件說明業者需具備油污處理能力,請業者委託顧問公司進行水工模型試驗,推估在七股潟湖及鄰近海域發生漏油等污染時,其可能擴散模式及範圍,並推估影響海域、漁獲、漁民數、生態衝擊等相關資料,以及賠償、生態復育等所需之賠償金額,及相關應變計畫。
- 燁隆公司所提供資料許多是民國八十三年以前的資料,請補八十五年範疇界定後的一年內的資料或範疇會議要求的資料。
- 燁隆公司有關台灣鋼品未來需求推估數據過於簡略,無法做判斷,請業者就各型鋼鐵之需求量(鋼筋、型鋼... ) 做精確分類,並與一貫作業鋼廠之各類產別做統計、對照,以具體分析燁隆一貫作業鋼廠對台灣各類鋼鐵業者之衝擊分析,以俾政府研擬對策。
- 開發者負擔環境、社會成本已是成熟社會之作法,濱南工業開發案如需要利用部份潟湖,請業者重建等面積潟湖,以維持既有生態系統。
- 鑑於本次颱風,台塑六輕造成麥寮地區積水,業者應負責鄰近海岸(含台南市) 之堤防及離岸堤防修築工作。
- 為因應濱南工業區開發,鄰近鄉鎮之排水皆需重新設計、施工,請業者承諾負起相關設施經費。
- 為因應濱南工業區用水需求,台南縣、高雄縣、嘉義縣、屏東縣至少有二萬公頃農田(三萬戶)必需每年休耕,鑑於政府補償費過低,使農民權益受損,請業者與台南縣、高雄縣、嘉義縣、屏東縣政府協調,農田休耕補償費由縣政府或業者負擔。
高雄市綠色協會
- 「石化綜合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本文第47頁中所謂就業人口是否指外包商?雇用員工中,外勞雇用比例多少?
- 「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第二冊第II-92~266頁中,四季水質檢驗結果多項超過法規標準。第二冊第II-5-22 、 5-211頁中, 用水回收有問題,進出不一致。 第二冊第II-6-262頁中, 海岸地形變遷圖交代不清,1985-1995年無年標,海岸變遷之分析亦未提出。
- 「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附錄中,第A2-248頁提及曾文水庫,指出水庫之建造對工業預定地海岸地形變遷之影響甚微之說毫無根據。第A2-92頁文中,明指濱南工業區用水之來源為荖濃溪越域引水、瑪家水庫及嘉南水利會農業用水,但本文影響評估中卻無以上資料。
- 「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石化綜合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案」 本文第7-63頁中,關於人體健康風險分析中,有關死亡率與發生率中,舉例高雄石化工業區林園、仁武、大社居民癌症死亡率與高醫公共衛生系調查相左,請具體查閱之。
- 同上計畫書中,有關南部地區水資源需求推估及供需規劃中,水資源「區域性」聯合運用計畫中,荖濃溪超域引水一項,高雄縣長余政憲表明反對,明顯表現出濱南工業區 32 萬噸之水源有問題。
- 同上計畫書中第8-45頁,有關區域緊急疏散計畫中,以今年8月中油五輕漏油事件為例,中油並無預緊性措施,本案如何處理?
- 同上計畫中,第11-2頁中提及濱南工業區用水,並無用到地下水資源,如前述水資源不足時,地下水是否優先考慮,又美濃水庫案正遭地方反對,若無美濃水源,工業區用水勢必發生困難,如何成為開發之必要條 件?
- 「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第I-6-59頁中,有關生態環境問題,提及工業區內並未發現稀有或瀕臨絕種之植物,並非屬實。文中提到區內鳥類資源較為多樣化,但無珍貴稀有瀕危物種,亦非屬實。
- 「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第I-7-15頁 7.1.9有關事業廢棄物之問題中,對垃圾處理交待不清。
高雄市野鳥學會
- 石化綜合廠用水回收率95.8%,係以大量冷卻水塔循環水為基礎計算,無意義;因為在缺水地區製程所需之冷卻用水可以海水代替,若扣除其冷卻循環水,則回收率只有79%。
- 大煉鋼廠計畫中只提到有三座高爐,年產750萬公噸,但在圖 8.2.4.4 精緻一貫作業鋼廠配置圖中卻有四座高爐,圖文不符,有欺瞞環評委員之嫌。
- 大煉鋼廠計畫有惡取土地之嫌。中型鋼廠桂裕公司180公頃土地規劃年產量300萬公噸以上,每萬公噸用地0.6公頃。國內同型鋼廠中鋼公司,在四階擴建後年產量可達900萬公噸,其用地只有550公頃,每萬公噸用地0.61公頃。燁隆集團以當代最新高產力設備籌建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自當比二十多年前籌建之中鋼及中型的桂裕公司效能高,用地省,合理評估其每萬公噸用地應少於0.54(0.6 X 0.9)公頃,也就是濱南工業區大煉鋼廠用地應低於405(750 X O.54)公頃,否則就有惡取土地之嫌。(以上中鋼及桂裕鋼廠之估計均包含公共設施用地)
- 濱南工業區大煉鋼廠計畫若完成,以其接受國家補貼且有便宜的水、土地......等優惠,將使有最優勢的競爭力,這對其他未受國家優待的國內鋼廠而言,已是種不公平競爭;最後,台灣鋼鐵可能未蒙其利先受其害,只有燁隆財團獲利。
立法委員蘇煥智
此次開發單位提出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中,既有諸多違反環保署第二十六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初審結論,及環保法令之處,實應將其撤回並要求開發單位重新提出合法及符合要求之環境影響說明書,以便重新公告閱覽等成程序。
- 潟湖使用面積超過初審決議面積,應為無效之說明書,環保署竟准其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依環保署第二十六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初審決議第 (二) 項,潟湖使用面積必須少於百分之三十,然而這次環境說明書公告的區位,潟湖使用面積卻高達47.2%,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的決議。故該環境影響說明書違反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前提要件,應為無效之說明書,而此一無效且不實的說明書竟對外公告,而依此公告辦理說明會,顯然不符初審決議,實不應准其通過,然環保署竟未將此說明書撤回,亦未理會本辦公室之正式發函指正,已訂於十月十一日舉行評估範疇之界定,並將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明顯違反初審決議,違法失職之處可見一般。 而且更有甚者,目前開發單位東帝士及燁隆兩工廠的明確位址均尚未確定,其配置圖也不清楚。
- 獨立電廠之設置違法未實施還境影響評估,環保署竟准其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依環保署第二十六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初審決議第2-(6) 項及第3項『如有獨立電廠之設置,則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並應備妥草案配置及因應措施,供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參酌。且依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水力發電廠、火力發電廠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一定規定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現整個環境說明書的本文及圖表中,開發單位一再提及獨立火力發電廠,卻沒有就電廠部份提出獨立的環境影響說明書,甚至連位置也未標出,違反決議更違法,環保署實不應准其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 工業專用港違法未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環保署卻未加以指正。
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商港、輔助港、第一類漁港、第二類漁港或工業專用港興建工程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開發案之工業專用港卻未提出工業專用港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其所造成的衝擊分析完全不清楚,已明顯違法,卻從未見環保署對此提出指正,顯有失職。
- 汽電共生廠違法未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環保署卻未加以指正。
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汽電共生廠或擴建工程,符合位於非都市土地,興建工程其燃氣發電容量二十萬千瓦以上或燃油、燃煤發電容量五萬千瓦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依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一石化綜合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第5-5頁中,公用電廠擬設置汽電共生機組1100MT/H燃煤鍋爐二套,蒸氣量合計2200T/H、淨發電量合計300MW,已超過標準,竟未獨立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實已違法,環保署卻未加以指正,顯有失職。
- 廢棄物焚化廠違法未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環保署卻未加以指正
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焚化廠、資源回收廠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或每日處理廢棄物一百公噸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依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一石化綜合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第6-5 頁中,台南市成西里垃圾焚化廠計畫的說明中,提及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內含垃圾焚化爐,既有垃圾焚化爐為何沒有環境影響評估?位置圖亦未標示出來, 顯已違法,環保署卻未加以指正。
台灣教授協會
- 堅決反對濱南工業區開發案。
- 替代方案中的零方案陳述過於模糊,請提供未來十年國內對石化與鋼鐵原料需求之數量及其評估依據,並說明國內現有已生產及已動工建廠之石化與鋼鐵原料之產能。由國外進口者,則請以各國產量分別比較,是否非自己生產不可?並將本國加入WTO之影響也併入評估。另外,此計畫可改善地方稅收,請以數字顯示。
- 區位評選中,各種優劣勢之陳述都太過主觀,請以客觀之數據顯示,而將各區位之評比項目評分化,也太過隨機性,並未詳加說明權重之依據、評分點數之依據及評分者。尤其本計畫預定區乃屬生態敏感地帶,卻在環境現況敏感性中評分2點,與現實太過不符。
- 請分別推估石化廠、煉鋼廠之產能,並推算單位產品所需之原料及消耗之能源、資源,並以此和國內外著名同類型之工廠之資料相比較,以顯示本計畫所有之設備乃最先進、最環保之技術。
- 開發單位針對審查委員所提之問題,如有答將遵照工業主管機關指示辦理、水資源主管機關辦理、土地主管機關指示辦理等者,請先得到各單位之相關計畫方針,並附件說明。
- 請兩開發單位一起評估NOx及VOC排放所造成之潛勢,並說明對全縣已是三級防制區之衝擊。
- 稀有候鳥黑面琵鷺冬天於台灣之停留地正巧在開發計畫預定廠地之南側,由於冬天該區域盛行北風,開發案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正好吹向黑面琵鷺棲息地,請評估此空氣污染物排放對黑面琵鷺之影響,包括健康之危害、遷徙途徑之改變、黑面琵鷺族群大小之影響等。
- 本計畫空氣品質模式採用ISCST 模式,到底是不是最新版本?請說明。如非最新版,請修正。
- 請推估開發案所產生之溫室效應氣體及其前驅物質(如CO2、 CO),並計算評估其對區域性及全球性溫室效應之貢獻程度,請以量化表示,並說明是否符合國際環保公約。
- 以一年之氣象資料為模式模擬之基礎,除了顯示計畫人員專業素養之不足外,也顯露出對環境、民眾之生命安全與健康不夠關心,請修正。
- 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並未詳細說明是採用何種參考資料?何種製程?何種防制設備及其處理效率?請補充說明。
- 遠散性污染源對VOC排放之著墨極少,請補充說明。
- 在人體健康風險評估方面,請特別補充各污染物質之加成作用。
- 請將本計畫之區位選擇資料和六輕案之資料相提比較,並比較六輕計畫案中區位選樣評比之排序和本計畫排序之異同。
- 若開發單位無法達到總量管制的要求,則應中止此開發案。
二、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範疇界定會議
立法委員蘇煥智
- 海岸凸出、破壞海岸造成離岸沙洲消失的問題,應確實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濱南工業區專用港興建後,因其防波堤外伸至離岸約3公里處,將影響當地海域既有波浪及漂沙特性,且對台南縣海岸地形穩定及生態環境平衡產生重大衝擊。此外,濱南工業區的興建,除了會攔阻將軍溪與曾文溪等河川對海岸的輸沙外,其所構築的防波堤,亦將造成波浪反射、折射及繞射現象的改變,使部份地區的波浪能量更為集中,此即所謂的凸堤效應,此種現象將導致目前以每年二至三公尺後退的七股海岸更加速侵蝕。意即在凸堤南方的海岸將加速沖刷流失,尤其當颱風暴潮來襲時,將可能使南七股至曾文溪口海岸大量沖刷流失,波及當地十份村與三股村的安危。
- 青鯤鯓青山港、中心漁港航道及將軍溪海水浴場附近海岸出現北淤南侵的現象,是否會造成衝擊?應加以評估!
王爺港汕、青山港汕、網子寮汕及頂頭額汕等離岸沙洲羅列,是台南縣海岸的特色,這些沙洲可遮擋入侵的波浪,減低波浪的能量,成為台南 縣海岸的最佳天然屏障。但近年來,因河川輸沙減少及沿岸漂沙補充不足,各沙洲大多有南移及蝕減的現象,若有不當的開發改變海岸環境平衡狀態時,勢必加速上述離岸沙洲的不安定性。而濱南工業區因位於青山港汕與網子寮汕之間,故其鄰側的沙洲將因漂沙供輸中斷及波浪特性的改變,而有加速蝕減之虞。當離岸沙洲消失後,將使得原先擁有天然屏障得以遮擋波浪的七股海岸直接暴露在海浪的攻擊之下。而北岸的青山港及中心漁港航道將面臨阻塞淤淺,無法再使用,將軍鄉的海水浴場也將受到影響,無法再利用。
- 工業區填土問題應具體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濱南工業區預計填土墊高基地4.8公尺,所需土石量有多少?是否能平衡?若有不足,將從何處取得?對於台灣環境的影響為何?這些必須加以明確的說明、規劃並經過審慎的評估。
- 海底抽沙造地除了造成海岸沖刷流失外,亦將造成地層下陷。此部份應列入評估!
即使僅使用30%的潟湖面積,潟湖亦會消失,不得不加以評估。目前,潟湖兩端皆有出口,屬於活動性的循環水域,一旦堵住北邊出海口,活動性的循環水域必受到影響,這將造成潟湖的破壞,並且使潟湖消失,而網子寮汕沙洲也會跟著消失,這個部份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 濱南工業區的用水水源為何?供水計畫為何?應進行確實的評估!
濱南工業區開發案的鉅額用水需求,未符現實所能供應,而影響所及的南台灣水資源供需調配計畫並未作整體的規劃考量,且本案所造成的排擠效應將波及農業、民生與社會經濟等各個層面,不可不慎!
- 南台灣水資源本來就極為匱乏,本工業區用水量高達每32萬噸,且尚未計算因設廠所衍生的民生用水,以及因就業自然形成的聚落所衍生的各種用水需求。供水單位罔顧缺水現實,至目前為止仍無法提出一套完整及妥善的供水計畫,僅概略性的描述用「南水北引 」與「越域引水」工程,及挪用農業用水來搪塞!
- 行政部門供水單位供水概說工程浩大、影響深遠且會造成整個南台灣其它用水的嚴重排擠效應。而意圖「移轉農業水權」供應濱南工業區作為原水來源及於斷層地帶興建堰壩工程,影響所及不但將使南、高、屏五縣市流失大量的灌溉用水、農業瀕臨破產土地貧瘠,更波及平原地區地下水的補助、土地鹽化及地層下陷的危機亦不遠矣,民生用水更雪上加 。
- 本開發案用水主要來源仍來自自來水系統之供應,由水利單位提供的水源供需分佈圖看來:至民國九十年以後,由於無妥當之新闢水源方案,已有水源不足的情況,更遑論本案鉅額用水。目前台南地區的農業用水已每年短缺三億噸,導致連續三年(83、84、85)都因為缺水而休耕者超過兩萬公頃。本案移用農業用水將使休耕面積進一步擴大,將使良田變荒漠!
- 本案的用水時程及規劃顯為紙上作業,與現實嚴重脫節,供水計畫且未計入合理用水成長預估及其他已動工興建之工業區之用水需求,如安定交流道特區、台南科學園區(每日16萬噸)、台南科技工業區及成大分部(每日約10萬噸)、大新營工業區、路竹新市鎮、路竹科技園區、岡山智慧型工業區、大林埔南星計畫、新吉工業區等共計約每日38萬噸之用水量、行政部門之供水能量與說法顯有出入,若斷然提供濱南工業區每日32萬噸工業原水,恐有圖利財團魚肉人民之嫌。
- 開發單位未附完整說明之節水計畫,自行海水淡化、廢水回收系統均草率籠統,若未符合當地生態及環保標準,石化廢水排放海洋對本區生態敏感特殊地形所造成之海洋生物、海域生態及海象之負面影響亦未見審慎評估。以其他工業區為例,因海洋放流管之長度及排放標準未嚴格要求致使廢棄汙水反汙染曾文溪水域,本案石化廢水排放海洋對本區之生態影響應多面向、多元性進行深度調查。
- 目前提出的曾文水庫越域引水計畫,內容有以下諸多缺失,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宜慎加評估:
- 本越域引水工程經過荖濃斷層、高中斷層、表湖斷層、平溪斷層等四個斷層,斷層多且處於地震帶,地震發生則易造成越域引水隧道之損害或不能用。
- 為維持河川基本生態,荖濃溪、旗山溪、高屏溪河川的最少流量為何並未評估?
取水量計畫:
1.南化水庫旗山溪甲仙攔河堰 44 CMD
2.高屏溪大樹攔河堰 50 CMD
3.荖濃溪越域引水 36 CMD
4.曾文溪旗山溪越域引水 28 CMD
合計: 164 CMD
每日取水量達 164 CMD → 是否仍能維持河川最少流量?
- 取水量高估為164CMD,但能取水時間僅為豐水期,而枯水期均無法取水,顯然高估,不符經濟效益!
- 濱南工業區電的來源為何?用電量多少?是否充足,會否造成其他排擠效應應進行評估!
本開發案既已刪除獨立電廠之設置,其用電來源將成為一大問題,本開發案需要用電量多少?電力來源為何?是否會影響其它產業及民生用電之需求?應詳盡評估其可能產生的排擠衝擊。
- 必須將各種排放污染源、排放量、排量製程、回收量等數據確實評估提出後,方可進入環境影響評估階段。
- 二氧化碳排放狀況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各廠二氧化碳排放量及總排放總量為何?均未作評估,應請提出評估!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評估如此排放量,是否可能遭受國際環球氣候公約的制裁?根據1994年3月24日生效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規定:工業國家必須在本世紀結束前,將溫室效應氣體(包括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恢復到1990年的水準。目前我國雖尚未成為締約國,但根據近年來各國際公約之執行狀況(如華盛頓公約),我國被列入約束範圍勢所難免。
- 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自1990年的112,689千公噸,直線成長到1994年的148,990千公噸,環保署更預測2000年時將高達206,000千公噸(未計入新設工業區),絲毫未有減緩跡象,政府各部會亦未針對此一狀況提出抑制二氧化碳排放量之對策,又輕率推動濱南工業區之設置,其中僅一貫作業煉鋼廠之排放量即達15,672千公噸,為我國1990年排放總量之六分之一!若未有適當措施,濱南工業區之設置將使我國之二氧化碳排放量更加積重難返!目前二氧化碳並未列入空氣污染源之一,但觀諸環保需要及國際制裁之陰影,此一溫室效應氣體實應列入環境影響評估項目之一。
- NO、NO2、SO2是造成酸雨最主要的成份,此種廢氣各廠的排放量多少?總排放量多少?應估算此排放量所造成酸雨的影響範圍會有多大,是否超過區域排放總量?將來造成酸雨的涵蓋面積有多大?皆應加評估。
- 酸雨對地球環境及人民健康危害相當深,在酸雨已知成因中,以空氣污染源之硫化合物及氮氧化物為最主要者,濱南工業區中的石化綜合廠在生產過程中,將產生非常巨量的此二類污染源,在已完成的一階段環評中,雖已對此二者有初步之估計,但並未對其造成之酸雨效應加以預測及評估。此類污染源所造成之酸雨面積影響面積大小、強度、可能擴散及移轉之地區皆應加以評估,並對此二類污染源在該地區排放總量之成長比例,及是否可能超出區域排放總量進行計算,以免違法。
- 本開發案排放的空氣污染源中,致癌物及影響人體健康者超過十幾種以上,其排放量及合計其他排放的排放總量,對當地人民健康的衝擊,亦應列入評估!
工業區墊高基地達4.8公尺,依水往低處流原理,將會造成該地區排水不良,導致沿海其他地區飽受淹水之苦,故應就排水系統進行環境評估。按該地區為七股、佳里、西港、麻豆的區域排水匯流的水域,包括七股溪、三股溪及西寮排水均注入潟湖,若填高4.8公尺,將出海口堵死,必然會造成水患,如同雲林麥寮一般。
- 濱南工業區可能對黑面琵鷺造成的衝擊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濱南工業區於潟湖之工廠位置僅與黑面皮鷺棲息地的距離相差四公里,且四孔、十五孔兩水門與黑面琵鷺棲息地的水域相通,屆時高污染水域 將直接與影響到黑面琵鷺的覓食區及棲息地。
濱南工業區所排放之廢氣會造成酸雨,亦會影響黑面琵鷺棲息地的環境生態。且濱南工業區即位於黑面琵鷺的覓食區,一旦工業區設立,覓食區消失,黑面琵鷺可能就無法生存了,因此應針對此深入調查評估受害的可能性,並取得國際相關團體的諒解,以免台灣遭受不可預測的國際貿易制裁。
七股潟湖出海口有一紅樹林保護區,紅樹林保護區是上萬種水鳥的重要棲息地,濱南工業區排放的污水,會毀壞紅樹林保護區的生態,且成千上萬的水鳥將喪失覓食及棲息的空間,應具體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七股鹽場一帶的濕地,魚貝類資源相當豐富,至少有一百二十五種魚類,七十三種貝類,可說使台灣重要的漁場。濱南工業區所排放的工業廢水,將使海水溫度升高而破壞這片漁場。對於魚類資源的影響,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沙洲與潟湖是極為敏感且特殊的景觀,各國皆採取立法保護,而本案所使用的潟湖更是台灣僅存的最後二塊潟湖,應特別加以保護並只禁止破壞。濱南工業區的興建將造成沙洲及潟湖景觀破壞消失,應詳實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濱南工業區所在之海岸地區皆是屬於第一、第二級敏感海岸地帶,且海岸沙洲為特殊景觀,工業區興建所造成之影響應確實評估。
鹽田一直是台南縣七股地區特有的景觀,濱南工業區的興建將使鹽田景觀遭受破壞,針對鹽田遭受破壞的影響,應進行評估。
歐美、新加坡等多國皆對油品採全面開放進口的政策,然台灣開放的速度才由過去「不以輕油裂解廠者,得設立煉油廠」的許可條件,進入「不以輕油裂解之設置為前提,全面開放煉油廠設立」的部份放寬條件,但仍以設有煉油廠者方可進口,惟進口數量不得超過其前一年生產量的一半;對於全面開放進出口,則仍遙遙無期。
此一政策導向很明顯的是為中國石油公司、台塑六輕及計畫投入煉油、石化產業的財團,量身製作,雖明為維持石油市場之秩序,實為維持台灣的油品市場由中油獨佔,走向財團寡占。原油的提煉與石化基本原料的裂解,是重汙染的產業,特別是在當工業發展嚴重影響台灣環境品質時,石油成品直接進口正可替代漫無目的工業發展政策,況且以國內已投入或已核准的產能來看,民國八十八年起專用汽油已經可以接近供需平衡,柴油與燃料油皆已出現供過於求,若再准東帝士七輕興建,國內石油產品必然會出現生產過剩的現象。以地狹人稠的台灣而言,實在沒有發展重汙染工業,再將其產品出口的本錢與必要。油品應否及早開放進口應加以評 估。
台塑六輕於民國八十八年開始生產後,油品極有可能於民國八十九年起開始開放自由進口,完全自由化,屆時進口價格尚低於國產(進口成本每公升3.8元,中油提煉成本為每公升6.8元),且國內油品將生產過剩,是否還有需要興建七輕,應加以評估。
依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委託中鋼公司所作的「台灣地區鋼品需求預測」研究指出:「除了上游粗鋼(煉鋼部份)需求大於供給外,下游絕大部分的鋼品(軋鋼)均呈現供過於求的現象,而目前各項投資計畫,幾乎都以擴展軋鋼或部份煉鋼軋鋼為主,很少單純擴展煉鋼計畫。若依此發展趨勢,未來國內鋼鐵產品在嚴重供過於求的情況下,產業生態勢必重新調整,否則勢必形成軋鋼設備利用率不足,甚至造成經營上的危機。」以上所述情形,主管機關應加以評估,以免對國內鋼鐵工業產生太大的衝擊。
- 對台南科學園區及高科技工業園區所造成的衝擊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濱南工業區用水、用電等,可能對台南科學園區及高科技工業園區產生排擠的效應,應加以進行評估;且因高污染的空氣品質,將會影響高科技人員到科學園區的任職意願,阻礙產業升級,
- 對潟湖及其週邊養蚵及定置魚網上千戶漁民生計的影響應進行評估
潟湖周邊漁民世代在當地進行養殖漁業,都不能取得沿海等土地,現東帝士、燁隆集團卻能在政府補助獎勵下取得大片海埔地,顯違社會正義。目前在潟湖及其周邊,以漁業為生的漁民數以千計,本開發案將使上千漁民面臨失業,工作權被剝奪,生計成問題,此已嚴重影響漁民的生存權。
- 海域資源遭污染所生的影響(對沿海數千戶漁民生計)應進行環境評估!
不只是青鯤鯓、龍山港的漁民的生計將受影響,就連馬沙溝、北門、蘆竹溝附近的海域都將應遭受污染而影響漁民生計。此區域為台灣重要的漁場,每年烏魚、鰻魚、烏魚苗、魚苗皆為沿海漁民重要生存的憑藉,一旦設立後,污染的廢水、排放的熱水將使得漁業資源枯竭,漁民將喪失工作與生存的依據。
- 台鹽公司的損失及曬鹽工生計所遭受的衝擊應加以評估!
濱南工業區預定地使用台鹽近五、六百公頃的土地,不僅台鹽公司的發展受影響,屆時滷水受污染,無法繼續曬鹽,鹽工將面臨失業的困境。而台鹽所提出的各項觀光、住宅、休閒方案,皆無法繼續進行,非常不公平,這完全是不合理的強盜行為,其違法性應作評估!
濱南工業區每日用水三十二萬公噸,勢必造成農業用水不足,導致農民違法超抽地下水,或導致農民經營成本增加,屆時若再經由國家對農民補貼,無意間接增加國家負擔。若政府無法補貼,農民的損失,何人可以補償呢?此一衝擊應納入評估!
- 應從國家整體資源的角度來評估將此開發案移往雲林離島工業區或彰濱工業區的可能性!
事業主管機關不能只從個別廠商的投資成本來評估,而應站在國家總體資源有限的角度來評估,將此開發案移至經濟部已編定為重化工業區的雲林離島工業區或彰濱工業區,方能符合珍惜總體資源的需求。
- 台南縣政府早在民國80年以前即已將七股潟湖編定為觀光遊憩區,並已作了詳細的規劃,故本開發案與原規劃相衝突,應予以駁回,或兩案並陳加以評估!
- 依照經濟部工業區開發方針,已規定台南區工業區需一千公頃,且限為高科技工業區,今已有台南科學園區與台南科技工業區,面積已超過一千公頃,因而本開發案與經濟部現存工業區開發方針顯然有所抵觸,應予以駁回!
- 為避免財團炒作土地,假借開發之名,行土地掠奪之實,應限制本開發案所使用的國有非公用土地採取「只租不售」的原則,僅准以長期租賃而不出售,應將此納入評估!
- 社會經濟影響評估應具體列出評估項目與評估時程、評估空間的深度與廣度應兼顧社會多面向,而非僅停留在消極落伍的資料收集參考上;社會經濟的直接及間接影響評估結果,應再回應修正總合為本案的總評估。
- 濱南工業區開發案除廠址及附近地區須符合區域計劃、非都市土地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現狀外,由於本案預定地位於其他因設廠而受影響形成的自然人口聚落、及其衍生的都市發展、交通、公共設施的配置問題都應詳細評估並納入未來區域計畫之中。
- 本案建構在國際地質學家及地球物理學家均稱土地液化高敏感度的七股濕地上,除對生態及景觀的破壞外,開發案預定的抽沙填海造地工程,將使海岸變陡,有引起土壤失水而肇致地盤下陷之虞。溫室效應加上開發案引起的地層下陷及填土所造成的無法排水,更使得七股嚴重下陷、七股溪上游地區每雨必淹,此案所引起週邊區域的地理變化及聚落居民的身家威脅不可小覷。
- 本案所引進的大量員工除對台南縣的勞動市場產生供需衝擊外,引起整個台灣南部區域甚至全國的勞動供需、產業政策、城鄉發展都需調整,更必須進一步深入探討勞動人口所自然聚集形成之聚落,是否有足夠的地方行政體系、地方公共設施及地方財政來因應配合,原先之都市發展規模及計畫之衝擊是否有適時適度調整的彈性。
- 因本案就業可能引起的新市鎮需做城鄉規劃,並回應至台南縣綜合發展計畫及區域計畫之中綜合評估,除了聚集新市鎮可能帶來的人口、交通、住宅、教育、治安、公共設施、水電供應、醫療衛生、消費娛樂等直接問題外,都市發展至一定規模後,間接衍生之其他問題,以及與週邊城鎮的人口遷徙、交通流動、遊憩娛樂等種種互動,甚至影響整個南台灣城鎮的產業互補及分工關係。
- 社會經濟影響評估應跳脫消極落伍之資料收集參考,並積極具體列出評估項目,評估時程需長達五年至十年,評估空間需擴及台南週邊縣市且評估的深度與廣度應兼顧社會多面向思考,如此才能真實反應經濟社會的變動影響。評估所得之直接及間接影響結果,除回歸納入縣綜合發展計畫及區域計畫外,應再回應修正並總合為本案之總評估。
- 本案工業專用港未作環境影響評估,應依環評程序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
本案工業專用港,並未作環境影響評估,僅在兩家公司的環境影響說明書各自作簡略附帶說明,應比照雲林麥寮工業專用港作完整的環境影響評估。
- 工業專用港港區劃分原則的評估。
- 工業港環境影響預測評估。
- 工業港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的相關計畫。
- 工業港替代方案的評估。
- 本案工業專用港,總共需要三十個碼頭。依照中鋼、中油使用碼頭的記錄,一般煉鋼廠、只需要兩個碼頭;而石化廠則只需要四至五個碼頭,為何本案的一貫大煉鋼廠及石化廠,在年產能及年計畫運量皆遠低於中鋼、中油的情況之下仍需要高達十五個碼頭。對於本案工業專用港碼頭使用的需求,應進行評估。
- 本案工業專用港興建完成之後,原物料及成品的進出都經由此工業專用港;對於高雄港、台中港、基隆港原有的營運將造成衝擊,目前國內三大港口的營運量已大幅縮減,如果再興建碼頭數量高達三十席工業專用港,對於原有港口的營運將更是雪上加霜,針對工業專用港對於原有港口的影響,應進行評估 。
- 台南縣「中心漁港」距濱南工業專用港區僅四公里,中心漁港面積廣達168公頃,目前已進入第六期的工程,如果濱南工業港再興建下去,無異是宣布「中心漁港」的死亡,工業專用港的興建對於中心漁港的影響與衝擊應做評估。
- 台南縣中心漁港距離濱南工業區僅四公里,工業專用港的替代方案並無對中心漁港作相關評估,為避免港口的重複浪費,以及對於海岸的侵蝕作用,應審慎考慮工業專用港以中心漁港為替代方案之評估。
- 濱南工業區開發案中之精緻一貫作業鋼廠,究竟是設置三座高爐或四座高爐?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第圖5.2.1第四座高爐以虛線畫置,設立與否顯未有定論。然三座高爐或四座高爐不但影響廠房土地大小,更影響產能、污染源等之估算,一貫作業煉鋼廠究竟要蓋多少高爐,應針對確定高爐數量做好相關評估。
- 財政部及各家行庫提供東帝士及燁隆集團資金需求貸款,及各項優惠補助利率,是否會對其他中小企業產生資金排擠效應?應進行評估。
- 七股潟湖為古台江內海僅存的最後遺址。遠在明鄭、荷蘭時代,台江內海的範圍遠達現在的台南縣永康市鹽行、鹽洲、洲仔尾,範圍高達四百平方公里以上,外圍則有一鯤鯓、二鯤鯓、三鯤鯓、四鯤鯓等系列沙洲。當時,曾文溪舊名灣裡溪在安定鄉蘇厝附近,向北注入漚汪溪(即今日之將軍溪)。清道光三年(1823年)因連連豪雨,山洪暴發,海水倒灌,曾文溪決堤直衝往西,注入台江內海,歷經一、二百年的淤積,曾文溪數度變遷改道,現今的三股溪即為舊曾文溪的古溪床之一,頗具紀念性。七股潟湖不僅為古台江內海僅存的最後遺址,也是台灣僅存的兩大潟湖之一(另一為屏東大鵬灣,現已規劃為國家風景特定區)。
- 台江內海在台灣歷史上頗具有意義,相傳鄭成功攻打荷蘭政府熱遮蘭城時,南路在北汕尾鹿耳門登陸,北路則由台江內海國使港(又名國聖港)、經西港,攻打荷蘭軍。當時,台江內海也是台灣與各國及大陸進行國際貿易的主要門戶,國使港位於現今七股潟湖的南端,當地的燈塔猶名為「國聖燈塔」,而七股往台南市的橋稱為「國聖橋」,因此,七股潟湖與國使港遺址,均具有歷史價值,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予以保存,不應任意破壞。本開發將徹底破壞此一可貴的歷史資產,應予以評估!
中華民國濕地保護聯盟、台灣教授協會、反七輕反大煉鋼廠行動委員會等
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範籌界定會議中,諸多環評委員、學者專家與環保團體基於濱南工業區抽砂填築基地與興建工業專用港等開發行為將對台南縣沿海海岸地形、海底地形、海象與輸砂現象發生鉅大影響,紛紛要求開發單位應將海岸地形、海底地形、海象與輸砂等環境影響因子的調查資料由「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所訂的「最近一年內實地調查」,延長為至少三年,以利開發行為對於環境影響的預測、分析與評定;提案單位建請環保署尊重與會環評委員、學者專家與環保團體的建議,對於「海岸地形、海底地形、海象與輸砂」等環境影響因子的資料調查期限應訂為最少三年。
- 開發單位在第一階段環評程序中,一再宣稱填地工程所需土方可由工業港的浚深取得,且浚填平衡應無問題,但現又提出將由海底抽砂來填地,顯見此一開發行為的前後矛盾說辭,未來將會對台南縣沿海海底地形造成鉅大影響;此外,濱南工業區專用港興建後,因其防波堤外伸至離岸約3公里處,將影響當地海域既有波浪及漂砂特性,且對台南縣海岸地形穩定及生態環境平衡產生重大衝擊;為預估開發行為的影響,釐清後續責任的歸屬,要求更長期間的現地調查實屬合理!
- 依台南縣政府84.5.10(84)府建工字第73585號函,三(二)「....海流、海岸之影響評估報告,學者專家認為至少應有五年之調查說明」與當地居民所提出要有十年的調查資料(86年2月14日會議)等來看,環評委員的「三年期實地調查」提議應已為最少要求,環保署應基於環境保護,確保日後環境影響的評定與責任的判斷,支持與會環評委員、學者專家與環保團體的建議,對於「海岸地形、海底地形、海象與輸砂」等環境影響因子的資料調查期限應訂為最少三年,以落實界定範籌評估會議的意義!
中華民國濕地保護聯盟、台灣教授協會、反七輕反大煉鋼廠行動委員會等
提案單位針對開發單位要求抽取海砂(挖浚、取土)的表述,已超過「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範圍乙案,建請環保署依法處理。
- 據公告的「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石化綜合廠、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綜合本第前-1、6、23、25、28等頁回覆李如南委員、陳鎮東委員、省政府農林廳、中央地質調查所與港灣技術研究所所質疑之:「工業區填土之不足部份有多少?由何廠商供應?取土區為何?均需交待。」而開發單位的意見處理說明為:「以目前之替代方案估計,港池及航道可填土方為9000萬方,東帝士石化廠需土5000萬方,燁隆鋼廠需要3700萬方,依目前推算之土方尚應足夠」。
- 另據公告的「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石化綜合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本文第5-20至5-21回填量分析及「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本文第1-5-17頁說明:「......本計畫港池及航道(21米深,寬度500公尺,長度5公里)可挖土方為9000萬方,鋼廠部份需填土3700萬方,本案浚填平衡應無問題」。
- 範疇界定會議討論取棄土時,開發單位竟要求抽取離岸潛砂洲,經提案單位代表指出此取土範圍與公告的環評說明書定稿本矛盾且不符,應予以修正。馬以工委員亦指出此部份類似香山開發案,應另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事經主席要求開發單位說明,開發單位並推派中山大學劉祖乾教授說明採砂範圍為離岸潛砂洲(長約12km、南部寬1.5km、北部寬2.5km,面積約2400公頃),此一發言應視為已記錄在當天的討論記錄中(視同公文書)。
- 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十條: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或擴大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綜合以上理由,提案單位認為這已明顯觸犯刑法及環評法的二十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因此,建議環保署依法審慎處理,並於範疇指引表中,詳細記載:「不得超過抽取海砂範圍(挖浚、取土)」,以避免爾後爭議!
中華民國濕地保護聯盟、台灣教授協會、反七輕反大煉鋼廠行動委員會等
提案單位針對開發單位誤解範疇界定指引表中環境因子「邊坡穩定」,建請依照經濟部工業局84.06.01工(八四)五字第018066號致中華民國濕地保護聯盟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將「邊坡穩定」列入評估項目,並評估航道、砂脊、開發區南北海底及海岸的邊坡穩定與侵淤。
- 據開發單位所擬之「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石化綜合廠、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評估範疇界定指引表」中未勾選「邊坡穩定」,經蘇煥智立委等團體於85年10月11日及86年02月14日多次提出,要求列入 。
- 範疇界定會議討論此項因子時,開發單位以邊坡是指山坡地的邊坡為由,要求刪除,雖經提案單位代表解釋本案之邊坡穩定是指潮間帶、海灘及堤防基礎等, 但未獲採納。
- 經提案單位查詢經濟部工業局,獲悉與本案同為抽砂(挖浚)的彰濱工業區已將該項環境因子列入環評報告書中。
- 依經濟部工業局84.06.01工(八四)五字第018066號致中華民國濕地保護聯盟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說明第二項:「彰濱工業區之取土範圍及水深於辦理環境評估前,對於抽砂造地與海底邊坡之影響,已委託國內最具經驗之國立成功大學台南水工試驗所進行為期一年半之水工模型試驗......,該試驗結果亦已附於環境影響評估報告送環保署審議。」顯然地,依官方公文書認定海岸開發時應將邊坡解釋成「海底邊坡」,而非開發單位所稱之「山坡地邊坡」,既有官方公文書,則應依該公文書定義辦理。
- 提案單位一致要求「邊坡穩定」應依法規重新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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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資料 |
土壤特性、地質條件、地層構造、地質結構、坡度、風化狀況、海底邊坡型式、地下水流動、挖填土方載重(本案應為港池及航道挖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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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項目 |
1.一年半的水工模型試驗。(比照彰濱工業區)
2.地層下陷趨勢、下陷範圍與下陷量。
3.漂沙趨勢與影響。
4.砂脊與南北岸侵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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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範圍 |
曾文溪至急水溪之海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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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地點 |
廠區東、西、南、北及港池、航道等七口井深30公尺以上之地下水水文資料,其中三口井深在200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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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時間與頻率 |
不得低於各有關作業準則規定。 |
中華民國濕地保護聯盟、台灣教授協會、反七輕反大煉鋼廠行動委員會等
開發單位必須進行一次溢油速域擴散模擬之水工模型模擬,參數條件至少需考慮潮流、風速及溢油量三個因子。風速應以環評說明書中七股地區之月平均風速3.0~6.8m/sec及颱風風速 60m/sec為準,評估 3.0、4.6、6.8及60m/sec 等四個等級,溢油量以二十萬噸級油輪之載油量。
- 溢油遠域擴散模擬過去濕地保護聯盟多次要求開發單位提出報告,開發單位僅提出考慮潮流 (假設風速為零) 的模擬,經濕地保護聯盟質疑,開發單位於民國84年9月「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環保署初審意見答覆及說明」P.l06答覆「遠域模擬假設風速為零之例子是在探討油團經過水體長期擴散影響之結果,若要加上風速之影響亦可加以計算。」
- 開發單位於民國84年9月「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環保署初審意見答覆說明」P.l06說明遠域擴散「以4m/sec 風速計算,影響海域範圍在6小時內約為2.6公里。」
- 本開發案之石化綜合廠必須有油輪運送原油,油輪翻覆一般是在天候不好、風速大時發生,特別是颱風時。假設颱風時風速60m/scc,依前述開發單之模擬推估,影響海域範圍在6小時內約可達39公里。影響範圍南北可能達高雄及嘉義縣。
- 前日俄羅斯輪船於日本原油外洩,造成沿岸海域嚴重污染。目前日本漁民已向日本政府索取高額賠償,因此,開發單位應做好溢油遠域擴散模擬,並評估漏油油污對生態及漁業資源之影響,研擬緊急處理措施及賠償方式之評估。
- 風速應以七股地區之月平均風速3.0~6.8m/sec及颱風風速60m/sec為準,評估3.0、4.6、6.8及60m/sec等四個等級,並以二十萬噸級油輪之載油量作為溢油量,利用水工模型進行溢油遠域擴散模擬。評估項目應包括漏油油污對生態及漁業資源之影饗、研擬緊急處理措施及評估其可行性、發生漏油之賠償制度擬定及可行性評估。
中華民國濕地保護聯盟、台灣教授協會、反七輕反大煉鋼廠行動委員會等
開發單位每二十公頃應設一口地下井,其中五口井沿開發區東邊邊界分別有50公尺深、 100公尺深及250公尺深。調查頻率(應類比開發單位引用他人資料每月一次)為環境影響報告書送審前二年內,每月一次之水文、水質資料。
- 據公告之「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石化綜合廠、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本文圖表第II-6-173~177頁。
- 又據台塑及台大賈儀乎教授於報紙媒體上公開指出:麥寮及六輕基地沉陷主要原因,在於地層150公尺以下的含水層遭大量超抽所致....,進而要求全面禁止抽取深層地下水,且其再設立監測水層的檢測管深達250公尺(此與漁民與居民權益影響甚大)。
針對抽取地下水一事,當時六輕環評時,即有專家學者指出應進行偵測,並進行評估,以期能明確的界定責任:是原來抽地下水造成地層下陷,或是開發所造成基地沉陷加成作用。可惜,當時未被採納並列入台塑六輕廠於環評報告書中,以致產生問題時,兢相推卸責任,漁民哭述無門。
- 六輕一案因缺乏環境背景資料,稍後若發生海堤潰決、淹水倒灌或漁塭崩堤時,台塑與漁民的爭議當然無法界定責任。鑑於前例,濕地保護聯盟詳查「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 有關地下水等水文、水文資料(第II-6-173~177頁)說明如下:
- 井之位置為七股鄉城內66之3號,與開發區域距離3.5公里,與現況表規定之「開發區域半徑1.5公里範圍內」之規定不符。
- 水質採樣日期為82.02、82.06、82.10、82.12,與「最近三個月中每月至少一次」之規定不符。
- 地下水位資料亦應包括「雨季至少二次,旱季至少一次」之規定不符。
- 開發單位送審資料第II-6-204頁的1970年代的圖6.2.5.3無標示,亦無法了解其流向,顯然違反工業區開發作業準則附件三規定之附表六環境現況之要求,請處理。
- 雖開發單位範疇指引表中所列周界五口深30公尺之監測井,但仍比六輕擴大案中最深54公尺之鋼管樁淺,不但不能提供防患未然資訊,且若有災害發生時,開發單位與其他抽水單位責任無法認定。
- 雖開發單位範疇指引表中稱其蒐集台南地區20口監測井,但其地點有遠達仁德鄉仁義村者,其資料之有效性令人質疑,應責今其監測井的位置,應距開發區域在半徑1.5公里之範圍內,且可推估地下水位及流向者為限。
- 評估範圍應為開發區域半徑一點五公里內(原說明書中地點太遠無助於分析者勿再列入)。調查地點應設每二十公頃設一口井,其中五口井沿開發區柬邊邊界分別有50公尺深、100公尺深及250公尺深。調查項目應含水文與水質。調查頻率應為環境影響報告書送審前二年內,每月一次。應評估載重、浚挖、打樁、施工興建所需之抽水所造成下陷、管線斷裂、或漁塭水源枯竭所引起之責任及當地漁民居民之損失。
中華民國濕地保護聯盟、台灣教授協會、反七輕反大煉鋼廠行動委員會等
請 貴署(環保署)要求「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石化綜合廠、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港」之開發單位,將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歷次會議、書、表及口頭承諾,開發單位承諾要於第二階段中進行評估或於範籌界定會議中討論之事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範疇界定指引表之順序表列,於下次開會(二月二十二日第四次會議)討論前分發與各與會單位、專家學者等。
- 如濕地保護聯盟於範疇界定第二次會議書面資料所提油污遠域擴散模擬,濕地保護聯盟於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歷次會議中多次提出,開發單位只以「在範疇界定會議中討論」或「若要加上風速之影饗亦可加以計算」搪塞。而在範疇界定會議時,開發單位卻未將此項目列入範疇界定指引表中討論。
- 濕地保護聯盟於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歷次會議中多次提出,開發單位應進行油污遠域擴散模擬,其中參數條件風速應以3.0、4.9、6.8、60m/sec(颱風)進行模擬。
- 開發單位於1995年9月報告中第106頁中回答,其模擬只以4m/sec模擬,但承諾加上風速之影響亦可加以計算。可是在此次範疇界定指引表中並未納入。
- 如前項,開發單位針對委員、專家學者、居民代表、機關社團等承諾,要於第二階段中進行評估或於範疇界定會議中討論之事項之例子尚有很多,如癌症死亡率......等等。但在範疇界定會議之範疇界定指引表中,開發單位並未將這些承諾與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進行事項納入討論,開發單位有違法逃避環評承諾責任之嫌。
- 基於環評承諾應確實達成的立場,貴署應要求「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石化綜合廠、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港」之開發單位,將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歷次會議、書、表及口頭承諾,開發單位承諾委員、專家學者、居民代表、機關社團等,要於第二階段中進行評估或於範疇界定會議中討論之事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範疇界定指引表之順序表列,於二月二十二日第四次會議討論前分發與各與會單位、專家學者等。否則開發單位應「蒐集範疇界定後五年、每月一次之現況基本資料,並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不得異議。」
- 如開發單位於審查過程中即無法依照承諾事項進行,環評審查通過後,還有誰能監督並要求其履行應盡責任?
保護隘寮溪聯盟自救委員會、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
內埔鄉公所、反瑪家水庫水門自救會、反瑪家水庫自救會等
濱南開發案的環境說明書中,關於用水部份,是以配合政府的南台灣水資源開發計畫來訂定,其中涉及屏東縣境內水源之開發工程,包括經濟部水資會的「瑪家水庫」計畫及省府水利局、自來水公司的「隘寮堰下游取水工程」,這些工程前者會對當地環境造成難以彌補的破壞,後者將嚴重影響本縣北區農業、民生用水權益,故此次會議要求在範疇界定中將屏東縣水資源問題納入討論評估範疇。
- 上述兩項工程,為「濱南開發案」間接取得水源所推動的工程,即經濟部水利司所規劃的「南水北引」計畫之一。
- 「瑪家水庫」計畫尚在環保署中無條件進入二階段評估,其不僅對當地環境造成重大影響,其所在位置隘寮溪因本次賀伯颱風侵襲,明顯暴露其地質脆弱的一面,與貴署評審委員張石角教授所稱地質不穩,不是建壩之說法不謀而合。壩址安全問題已造成下游鄉鎮包括內埔、鹽埔、瑪家、長治、里港、九如、萬丹、屏東市等居民嚴重恐慌,並已醞釀成強大反水庫之聲浪。
- 「瑪家水庫」計畫將嚴重影響屏東平原地下水補注;根據省水利局基層技術官員指出,隘寮溪最佳地下水補注區涵蓋內埔水門至里港段,另有學者指出,若建立水壩,將使屏東平原地下水補注來源大量喪失,而由「瑪家水庫」環境說明書中更明顯指出本條地下水脈,係由上述地段注入,並通過屏東市由新園附近出海,若草率截斷,將引發地下用水不足,並導致沿海萬丹、新園一帶步入地層下陷危機。
- 「隘寮堰下游取水工程」計畫中,由省自來水公司配合水利局所建的分水工,待瑪家水庫完成時,將建立輸往台南、高雄之導水管,以供應因「濱南開發案」 日需水三十二萬噸所引發各標的用水排擠之所需。唯隘寮溪至今不僅供應屏北鄉鎮豐富的農業用水,更造就屏東農業產值成長的穩定性,並為東港溪重要的伏流水源頭,間接供應屏東平原地區民生用水。但近年來因氣候劇變,復因隘寮溪上游濫採石礦及早年林務局砍伐森林殆盡,致使出水量逐年遞減,根據水利局的出水量平均統計及屏東農田水利會的屏北農業用水量分配表中顯示,本區農業用水亦逐年遞減,枯水期更需僅靠地下水來補注。上述兩工程若啟用,將使本區農業面臨無水可用的破產困境,嚴重打擊農民生計,造成龐大社會問題,甚至會造成政權垮台的農民革命,國民黨政權在中國垮台,最能明瞭其中利害關係。
- 綜合上述所言「濱南開發案」及「瑪家水庫」不能視為單一區域獨立事件來審議,其影響範圍涵蓋台南以南至屏東各縣市的用水權益,以及農、工、民生商業的產業排擠競合效應,尤其屏東縣農業用水、民生用水、沙漠化、土地鹽化、壩址下游鄉鎮安全及上游原住民生存權益等綜合損失,均未在「濱南開發案」甚或「瑪家水庫」的說明書中有清楚的替代解決方案及說明,明顯犧牲屏東利益建立財團發展利潤,完全不符社會公平成本分配原則,而「濱南開發案」中的石化業明顯是高污染產業,屏東平原長期以來冬季需承受來自林園工業區的石化廢氣及酸雨侵襲,一直造成縣民健康受損及果農損失,而林園工業區排放的污水,使屏東沿海漁民無魚可抓,這些立即而明顯的損失,不僅得不到任何賠償,連環保單位私下都表示束手無策,石化業帶來的繁榮何在?是以為了石化業用水而要直接或間接挪用屏東水源,是以東帝士、燁隆等財團再如何保證都無法遊說得了屏東大多數縣民,除非其他工業區中包括中油、台塑能率先建立改善典範,否則屏東縣民因此次水源被挪用問題而支持台南縣民的「反濱南」運動是不會停息的。
- 「濱南案」審查過程中,我們亦代表屏東鄉親要求,必須明訂若因「濱南工業區」直接或間接使用屏東水源,導致前述各項影響屏東權益受損的問題,東帝士及燁隆必須承諾並負起賠償屏東各項損失成本的終極責任,且賠償之項目及明細需預先模擬評估放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中,使成為具法律效力之可能。
保護隘寮溪聯盟自救委員會、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
內埔鄉公所、反瑪家水庫水門自救會、反瑪家水庫自救會等
多次會議以來,屏東地區即不斷提醒本案將因水資源調配問題,引發南台灣水權大戰,然而環評會議上,開發單位將水權分配問題之責任全丟給經濟部水利司(現已升格為水資源局)去面對,而環保署亦似乎不敢面對探討此問題,反而縱容暴力分子公然於環評會議上以肢體暴力阻止水資源分配的探討。準此,包括高雄市及屏東縣於去年底特別聲請經濟部水資局至地方召開協商會議,而攸關濱南工業區直接取水的荖濃溪越域引水,亦由高雄市長吳敦義公開反對;另外於此引水案的另一環評會上,亦遭環保署退回補件。是以本次會議,應由經濟部水資局提出高屏水權協商報告,以消弭南台灣因濱南案日漸疑慮的水權大戰,同時亦應將濱南用水之問題,提出符合南台灣公平原則的清晰規劃方案。
- 經濟部水資源局連同省建設廳於去年十一月至屏東縣政府與兩千多位縣民召開的協商會議中取得初步共識,不外移隘寮溪水北引,純供屏東平原之使用。
- 經濟部水資源局於去年十二月移師至高雄市政府與各界代表會商討論,由於濱南案用水將嚴重損及高雄民生用水水質、水量,且亦阻礙高雄市朝向高科技、低耗水工業的亞太營運中心發展,因此,高雄市長吳敦義當場宣佈「除非先整治好高屏溪水質,否則他反對先行進行荖濃溪越域引水工程」。而當場水資源局長徐享崑先生亦承認,經濟部跋山涉水之高屏溪上游興建此引水工程,就是為了濱南工業區;此語一出,造成在場代表的群起反彈。
- 「荖濃溪越域引水」去年十月在環保署的第一次環評會議中、包括高雄縣三民鄉長及省農林廳站在魚類資源保育上提出取消本案的強烈看法,另外高雄縣政府基於下游居民水權權益,及屏東縣政府基於將影響屏北四鄉地下水之補汪,均不贊成此規劃案。
- 基於上述三項之歷史說明,經濟部水資源局應於本次會議上報告與高雄市、屏東縣之水權協商報告,另外環保署亦應一併報告「荖濃溪越域引水案」環評會議之結論,並請環評委員將此報告列入本案討論重點,並由主席列入本次會議記錄。
- 由於「濱南供水案」涉及層面廣且複雜,非單由開發單位與七股之居民協商之意見所能定奪,因此吾等要求下次會議應一併邀請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及屏東縣政府參與本案環評會議。如果可能,本案之環評會議之水資源部份範疇界定,應分別至高雄縣市、屏東縣等三地舉行,以採納更完備之民意。
- 經濟部水資源局亦應遵守與南部縣市協商內容,謹慎並提出清楚之「濱南供水」規劃供各縣市詳細討論。
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
- 海岸地形一項,水深調查範圍應至少由將軍溪至二仁溪海域,涵括台南市部份;海底底質調查應由二仁溪至急水溪。
- 海象一項,調查範圍應至少由二仁溪至急水溪?
- 水質一項,本計畫衍生增加人口將超過三萬人,將對污水下水道工程進度嚴重落後的附近水系造成嚴重的衝擊;請依據衍生人口分佈狀況,推估各流域增加的污染負荷量,及對水質的影響,並評估下水道系統是否能配合。
- 水權一項,調查範圍應包含影響所及的高雄縣、屏東縣之水權分配,並評估對其衝擊,水資源為台灣有限的資源,若引用南化水庫、高屏溪攔河堰等之用水,則對民生用水、農業用水及高屏地區河川生態的影響為何?請詳細評估。台灣水資源缺乏,若偏頗少數企業者,是否有違社會資源公平分配之原則?
- 氣候及空氣品質一項,應增列二氧化碳、甲烷及其他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詳細推估,並評估本計畫對未來台灣鋼鐵業CO2排放量之影響,及CO2減量對策。
- 空氣品質一項,應詳列出製程中可能排放的所有空氣污染物,並說明其毒性或致癌性;此外,須對VOC、PAH及其他微量空氣毒物,如HCN、VCM的排放量及其可能影響,需要進行詳細推算與評估,包括微量空氣毒物的風險評估。
- 空氣品質一項,在第一階段對逸散性污染源的評估過於簡略,需要詳細評估石化廠製程中逸散之污染物,及煉鋼廠之貯煤場中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濃度、總量及暴露途徑,以及對下風區居民之健康影響。
- 空氣品質一項,應進行總量評估,並將工業區獨立發電廠、焚化爐、台南市城西里垃圾焚化爐及台南科技工業區等重要排放源的排放量,一併列入評估範圍。而未來下游工廠可能造成南部地區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增加,宜合併列入評估,預測下游產業的空間分佈,及其排放的總污染量。
- 高空氣象一項,引用東港測站的資料不適當,請於計畫區域內進行實地偵測。
- 臭氣一項為煉油廠重要公害項目,請列入第二階段之評估。
- 能源需求一項,本計畫之煤炭、石油及電力需求甚鉅,台灣目前96%能源依賴進口,請詳細分析七輕及燁隆煉鋼廠能源之需求量能源密集度,及相關污染排放量,並評估對台灣整體能源供需的衝擊。
- 陸域動、植物的種歧異度須列入評估,另外調查範圍應包括台南市鹽水溪四草地區。
- 景觀美質部分,七股潟湖及沙洲為特殊景觀,七股鹽田為重要的人為景觀,且七股鹽田、曾文溪口等據點,乃為名列「新南瀛勝景」之風景區,應增加評估這些項目所受之衝擊。此外,公園及保留區部分,應包括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及其他重要的保護區。
- 七股鄉擁有「南瀛八景」 之二,遊憩資源豐富,應詳細評估遊憩一項的每一子項目。
- 土地使用一項,應一併考慮衛星工業設立對土地使用的衝擊,評估範圍至少要包含雲、嘉、南、高、屏等縣市。
- 社會環境一項,原先第一階段推算員工分佈所用之距離,疑為直線距離,不甚合理,請以適當模式重新詳細評估,應詳細估算引進員工所衍生的人口總數及其分佈,並且在公共設施一項,須增加對污水處理系統的衝擊評估。
- 社會環境之化學災害一項,評估範圍在陸域應擴大至廠區半徑十公里,並評估發生海上漏油事故的災害影響,範圍應從急水溪至二仁溪交通運輸一項,應考慮包含衍生人口所導致的交通增加量,須用正式的交通衝擊評估方法評估交通衝擊。
- 就業一項,應以適當模式,考慮衍生人口及其導致的就業影響;對於現有年老的漁民,不具專業能力者,他們的就業問題如何解決。此外,應評估引進外勞人數,及可能對國內就業市場的影響。
- 經濟活動一項,應以空間經濟模式,增加評估下游工業的空間分佈,以真正了解其對經濟活動的影響。另外開發單位鉅額的貸款,對整體經濟,特別是中小企業的衝擊須列入評估。此外,石化及鋼鐵業為高污染之產業,需要將外部成本內部化。請以模式評估本計畫、污染排放之環境、社會成本。對於可行性,除了評估此工廠的成本效益外,需要評估資源 (土地、水、海域生態等) 之風險成本,及資源分配的公平性如何?
- 對漁業經濟的衝擊,評估範圍應擴及整個台南縣市海域。
- 社會關係一項,應增加調查民眾對安全危害的意見,範圍應包括台南市。
- 對教育性與科學性一項,應考慮七股潟湖、沙洲乃為特殊地形,而七股潟湖乃台江內海的遺跡,具有歷史教育意義,須列入影響評估範圍。
- 對文化衝擊一項,應考量曬鹽為台灣西南部重要的文化特色,須評估鹽田消失對文化的衝擊。
- 獨立電廠及焚化爐部分應另作專門的環境影響評估。
- 於第一階段之替代方案評估太過草率,需要進一步評估,應增加考量: (l)承租國有土地的方案, (2)不佔用潟湖面積的方案,(3)至離島工業區設廠方案,(4)至海外投資設廠方案。
- 第一階段環評報告中,對電弧爐煉鋼及其他製程替代技術說明太簡略,請明列電弧爐煉鋼,與一貫作業煉鋼能源消耗、土地使用、用水需求之比較;請提出先進國家新設煉鋼廠資料,以佐證一頁作業製程優於其他替代製程。
- 海岸工程建設所需砂石來源為何?若就近採砂,對當地砂源平衡、海底地形、海岸線及七股濕地生態棲息地有何長遠影響?要有模式作進一步評估及驗證其可信度,對於不可逆之負面影響有何對策?
- 海岸工程建設對潮流、近岸流、河口水質交換之影響如何?請以模式評估。
- 台灣海岸及土地資源非常有限,旦七股濕地為目前台灣西南地區僅有的完整濕地,應有合理且與生態資源更相容的開發方案,以求土地資源的永續發展,故需要評估其他更相容的其他開發方式的替代方案。
- 東帝土及燁隆所需求之土地面積是否合理?是否有超估之嫌?應列舉世界先進國家,如美、日、德等之單位石化產能,及單位鋼鐵產能之使用面積,提供參考,以作為審查的依據。
- 七輕產品相當複雜,各單元製程排放之廢氣、廢水及固廢,需要列出質能平衡表,又針對有毒有害廢氣,其暴露途徑及種類繁多,須作風險評估,及緊急工安事件發生時,附近5公里內民眾如何救急?
- 濕地為地球上生產力最高的生態系統,且具排水、防洪、沿海養殖及輔育魚類資源的功能,若七股潟湖被抽砂填土後,需要詳細評估對陸地6,000公頃魚塭之影響,又七股一旦開發成工業區。
- 台灣西海岸僅有完整的潟湖區.將造成不可逆的破壞,不可不重評估。
- 將濱南工業區報編為財團私有土地,違反土地法第十四條對於地權的限制,規定「海洋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私有;且違反土地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所謂 「一度限度 ,由該主管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請開發單位解釋。
- 為因應國際環保潮流,展現開發單位重視環保的決心,本設廠計畫應率先示範ISO1400環保認證程序,將其列入評估範圍。
- 詳細計算二氧化碳年排放量的確實數據,並評估:(1)對區域性及全球性溫室效應產生之影響,(2)對台灣其它產業因二氧化碳分配額度所產生之產業排擠現象,(3)面對「氣候變化公約」與可能之國際制裁,濱南案開發團體之因應對策。
高雄市野鳥協會
- 本案公開說明會中,各相關單位所提意見應表列說明處理情形。
- 本案設場營運,其製程可能產生致癌、致死物質及其危險資料,應明排列出,讓民眾有知的權益。
- 溢油等意外事件的緊急處理對策,及可能對附近環境及重要野生動物棲息之影響,應詳細說明。
台灣綠色和平組織
- 請經濟部提出產業關連表,以考量是否適宜發展石化、鋼鐵產業。
- 請開發單位考量日後徵收水權費、造林基金所可能增加的戍本。
- 水資源運用,應整體調配、開發,以因應區域發展。
- 廢水海放可能產生污染,宜再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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