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 告 要 旨
關於「橫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擬開發位於關西與芎林交界處山坡地作為機械科技專業區乙案,審查單位於審查時未對開發基地區坐落地區與北部區計劃之關係,該地區所負擔之區域功能,其土地分區使用計劃與分區管制項目,以及該地區是否位於工業區位計劃等均未予以檢視,即率予表示有條件准予開發,經監察院之調查報告指出,已明顯違法失當。
一、本開發案係位於區域計劃之「生活帶」而非「科技帶」,故本案之開發計劃係與北部區域計劃相抵觸。
(一)北部區域計劃將新竹科學城之發展構想區分為「科技帶」、「生活帶」及「保育帶」,根據「北部區域計劃」之內文顯示,本開發係位於北部區域計劃之「生活帶」而非「科技帶」。
(二)至於工業區位之設置原則,根據「新竹生活圈」之規劃,係位於湖口鄉、北埔鄉、新豐鄉等邊緣市鎮地區,其構想及功能在於「結合現有之產業環境,輔助科技產業發展的關聯產業為主,如電子製品業、金屬基本工業、機械設備等,以達成以科技發展工業,以工業培養科技目的」。而所謂「生活帶」之功能在於「提供田園生活方式的居住及產業活動,並改善生活環境品質以吸引科技人員居住。」,足見本案「關西機械科技工業區」之開發計劃完全與北部區域計劃內容相抵觸。
(三)職司把關的內政部區域計劃委員會專案小組、農委會及環評會,未確實核對開發計劃之坐落地點,而率而同意「有條件准予開發」,實有虧職責。
二、本案開發地係北部區域計劃中劃定為「自然景觀敏感地區」並列為「山坡地加強保育地區」,逕予開發將造成資源環境不可回復之破壞。
(一)本案開發地乃於北部區域計劃中被劃為「自然景觀敏感地區,並列類為土地分區使用計劃第一類限制發展地區所規劃之「山坡地加強保育地區」。
(二)所謂限制發展地區範圍所規劃之「山坡地加強保育地區」係指「地質不穩定、沖蝕極嚴重者,如崩坍地、滑崩地、脆弱母岩、裸露地等屬於山坡地可利用限度分類第六級加強保育區或坡度超過55% 的山坡地,應加強辦理水土保持工作、造林、維護自然林木、植生覆蓋等避免導致地質災害。
(三)本案開發地既屬區域計劃之山坡地加強保育地區內,自應加強水土保持、造林等保育措施,不得從事開發。況北部區域計劃已劃出條件較佳之山坡地而廢除保育區之編定,至於本案基地則因係災害敏感地區尤應加強保育而予以保留之地區。
(四)而審查單位竟無視區域計劃之規劃,率予表示「有條件准予開發」置國土保安於不顧。
三、依法律位階高於「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劃」,本案基地乃係位於山坡地加強保育範圍,不可逕予開發。
(一)依區域計劃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授權制定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附表二「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之變更編定原則表」之規定,因本申請案基地位於山坡地保育區,故不得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亦即不得為工業設施,工業社區及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之核定規劃相關設施。
(二)依行政院台八十經二六六號函頒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件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訂之「工業區設置方針」二之(二)明示,工業區之設置自應依照「設置方針」配合區域計劃,而受山坡地保育區不得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之拘束,不得准予開發為工業區。
(三)而「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其法律位階均低於區域計劃法授權制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而審查單位竟依據法律位階較低的「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而准予有效開發,實與法不合。
四、開發計劃顯然違反水土保持規範第三五一條」「六級坡土地百分之八十面積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可開發。」之規定,而審查單位實未予評審。
(一)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一條揭示環境影響評估之目的在於「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從而環境影響評估僅可對可以開發但為防止或減輕開發破壞環境始有實施之必要及實益,是本件基地屬不可開發地區,則顯無環境影響評估之必要,而環評會仍逕予實施,已有失當。
(二)更有甚者,環評會評估結果竟僅對基地內靠南端之「密集六級坡」約八十公頃部分基於環境影響之理由禁止開發外,而任由開發單位以基地上六級坡之面積為分母,扣除百分之八十之面積後,自認係准予開發之面積,不論地上有無六級坡,均一律鏟平,核其計算方式造成無法維持基地上所有六級坡之原始地形地號,已與水土保持規範第三五一條之規定有違。
(三)而農委會審查意見及內政部營建署之決議亦有意無意的聽任開發單位在基地之北區範圍內各個坵塊圖所顯示之六級坡准予鏟平開發,可以不受百分之八十不得開發之限制而變更原始地形地貌,實屬違法。
五、內政部區域計劃委員會專案山組曾於第八十六次會議決議中指示開發,而開發單位是否已配合修正或補充,應一一審查:
(一)本計劃基地內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劃為不可開發區,其餘部分得就整體規劃需要開發建築。
(二)基地內現有植栽樹高十公尺以上及樹高五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樹林應原地保留,但在允許改變地貌地區得於區內移植。
(三)區內未合併申請開發之裡地應規劃維持其進出道路之功能。
(四)基地內道路系統應採人車分離規劃原則,請開發單位補充基地既有道路現況資料、聯外道路及鄰近道路之交通量分析、人行道系統及區內停車場之規劃配置原則、停車數量面積並加強大眾運輸系統配合措施。
(五)本計劃施工時程應與竹二一鄉道等相關道路拓寬時程相互配合,避免加重附近道路交通衝擊。
(六)對於各類機具施工車輛之運送路線及時間問題應有詳細妥善之運輸計劃及交通維持計劃。
(七)請補充本基地及鄰近地區是否有活動斷層等地質構造存在之相關資料。
(八)為配合土地及建管相關機關辦理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等事項,請規劃單位具體規劃一般廠房用地之細分面積及各使用項目配置,並訂定完整合理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包括土地使用細分、土地使用管制、開放空間規劃設計、交通系統動線規劃等 ),作為土地細部規劃設計、管制與建築管理之依據。
(九)本計劃基地坡度陡峭地區約佔全部面積百分之六十,為確保建物安全及減少水土流失,本案各分區之建蔽率應不超過百分之七十及容積率不超過百分之二00,且盡量避免各類設施及建物位於高填方區內,以確保填方區基地之穩定性。
(十)有關水土保持規劃書,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意見辦理,而該水土保持規劃書,目前是否已經行政院農委會審查通過,需予以查核。
(十一) 有關修正後之引水計劃請儘速送經濟部水資源局審查認可。引水計劃是否已經經濟部水資源局之審查通過。
六、結語:環境會、農委會、內政部區域計劃委員會專案小組表示
有條件准予開發單位開發本案已遭監察院指為違法不當
,而區域計劃委員會所提出之各項條件開發單位亦未完
全配合修改補充。希望各審查單位對本申請開發案依法
審查,嚴守把關之責,不可再率予審議通過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