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西案」監察院報告—重點摘要
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農委會、環保署與內政部在審查「關西機械專業區」案時所違法之部份有:
- 就區域計畫法的法律位階而言:在「國土計畫(規畫)法」未制訂前,區域計畫法所公告之區域計畫為規劃土地保育及利用之最高位階法律,負有指導、整合整體合理發展、共創全民最大利益之功能,且區域計畫法第十二條明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區域內有關之開發或建設事業計畫,均應與區域計畫密切配合;必要時應修正其事業計畫,或建議主管機關變更區域計畫」,而農委會、環保署與內政部在本案申請審查時,皆未檢視開發基地與北區區域計畫之關係,即表示有條件准予開發,將北部區域計畫視同廢紙,顯然有違法令。
- 「關西機械園區」所在地在北區區域計畫中之規劃為「生活帶」而非工業區使用之「科技帶」:北部區域計畫將新竹科學城區分為「科技帶」、「生活帶」及「保育帶」,而關西機械園區之基地正位於「生活帶」的範圍,而非屬「科技帶」。「生活帶」的功能在於「提供田園生活式的居住及產業活動,並改善生活環境品質以吸引科技人員居住」,而「科技帶」則「提供密集的都會生活與科技產業活動,以發揮集中發展之經濟效益」,且根據工業區位之設置原則,依據「新竹生活圈」的規劃,是位於湖口鄉、北埔鄉、新豐鄉等邊緣市鎮地區,由此可見,「關西機械專業區」的開發計畫完全與北部區域計畫內容相牴觸。
- 「關西機械園區」所在地在北區區域計畫中之土地使用計畫分類為「山坡地加強保育地區」:北部區域計畫將關西丘陵地劃為「自然景觀敏感地區」,並列為土地分區使用計畫第一類「限制發展地區」中的「山坡地加強保育地區」。所謂「限制發展地區」係指「該類地區易因人類之不當使用而造成資源環境不可回覆的破壞,或因生活環境品質安全之考量,除國防與國家重大建設外,不允許作非保育目的之發展,故不適宜任何開發行為」「本地區以資源保育為原則,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同意興辦之穿越性道路、公園、上下水道、郵政、電信及變電所等或其他公共設施、公用設施及為維護水資源必要之道路外,不得從事其它土地開發行為」,而「山坡地加強保育地區」係指「地質不穩定,沖蝕極嚴重者,如崩坍地、滑崩地、脆弱母岩、裸地等屬於山坡地可利用限度分類第六級加強保育區,或坡度超過55%之山坡地,應加強辦理水土保持工作、造林、維護自然林木,植生覆蓋等避免導致地質災害」,且北區區域計畫將關西地區列為環境敏感地區,有潛在災害地,應加強保育,而環評會、農委會及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將明文規定不得從事開發之山坡地加強保育區變成「有條件准予開發」,置國土保安於不顧,均屬違法不當之行政行為。
- 「關西機械專業區」所在地依法不得變更為工業用地:「關西機械專業區」位於山坡地保育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不得變更為工業設施、工業社區及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21條所規定之核定規劃相關設施。且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訂定的「工業區設置方針」明示:「配合各區域計畫推動區域均衡發展,並健全都市發展」,因此工業區之設置應依照「設置方針」配合「區域計畫」。而目前相關單位所用以審查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其無法律授權,在法律位階上均低於依「區域計畫法」所制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因此「關西案」准予有條件開發實屬於法不合。
- 「關西機械專業區」所在地依法即為不可開發區,根本無須浪費公帑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一條即揭示環境影響評估的目的在於「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環境影響評估僅對可開發但為防止或減輕項o破壞環境才有實施的必要與效益,但「關西機械專業區」既然已屬不可開發地區,則根本不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而環評會仍在張石角教授與環保署長蔡勳雄之主導下實施環評,並「有條件准予開發」以致於繼續耗費人力財力進行規劃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