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六 他 四八
告發理由
告 發 人 范 光 棣 設新竹縣關西鎮下南片五號
被 告 張 傳 宗 住台北市信義路三段四十一之三號
劉 宗 勇 住台北市中華路一段四十一號三至十一樓
張 石 角 住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台大地理系)
追加被告蔡 勳 雄 住台北市中華路一段四十七號
為右被告涉嫌圖利等案件,依法續提告發理由狀及追加被告事:
一、追加被告部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處理「關西機械專業區」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案,涉及違法失職,已詳如前呈書狀所載,本案近日經監察委員調查後認為相關官署及關為涉及違法失職,並提出正式調查報告(文件如附,詳後述),被告蔡勳雄身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係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本件違法失職及涉嫌圖利開發單位案件,依法應負刑責,爰追加被告如上。
二、補充告訴理由部份:本案經告發人向監察院檢舉,經監察院指派委員進行調查,近日已經調查終結,調查報告認為相關官署審查本案,涉及諸多違法失職之處,且情節嚴重,調查報告已經一一臚列指明(附件),懇請 鈞署依法速予追究相關人員所涉不法,禁絕違法濫墾山坡地危害水土保持行為,以維護環境而保大眾生命財產權益,並正法紀而維政府形象,實為至盼。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附件:監察院調查報告影本乙份。
八 十 六 年九月五日 范 光 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