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棲蘭檜木國家公園催生
-由「世界遺產」條約談起

陳玉峰

   1998年全國搶救棲蘭檜木林運動,責成政府下達暫停枯立倒木之處理,荒謬的是,就在9.21大震的月餘之後,農委會堅持伐木的官僚卻在所謂的研討會上,發表空前無知、無比瞞頇的宣誓型論調,說是若棲蘭山天然檜木林不能繼續處理的話,以後台灣林業將無伸展空間,留下台灣林業史上最可悲的一段文字公案,令人不禁懷疑,當局農委會正是主導全面摧毀天然林的劊子手,卻敢無恥的宣稱作「保育」!

    民間保育團體面對此系列國家之惡,最好以土地、世代、全球的格局,逆向教育政府,故而針對全球唯一尚存大面積扁柏林,以爭取被列入世界遺產公約下的保護區為目標,且透過籌設為國家公園,代表國家認證之後,循序訴求。

    本文依據日本UNESCO協會聯盟所發行的「世界遺產年報1999」,概說何謂世界遺產。

    聯合國科教文組織(UNESCO)所楬櫫的「世界遺產」觀念,乃是將人類的文化與地球的自然界視為全人類所共有的「瑰寶」,試圖經由聯合國的力量加以保護,且傳承給後代子孫。1972年,科教文組織於第17屆年會上,通過「世界遺產條約」,其最大特徵在於將過往認為互相對立的「文化」與「自然」兩因素,陶鑄在同一個國際條約中,準此條約精神與條款,只要被登錄為世界遺產的人類文化遺跡或自然生態環境,皆被視為全人類所共有的共通財產,超越國家架構支配力量的限制。目前全球有156個國家簽署此項條約,其中有114個國家,將本國的文化或自然遺產登錄為世界遺產。

    目前世界遺產主要分成三大項目,即「文化遺產」,指構造優異、作工細緻且具有普遍性價值的各種人類紀念性構造物、建築或遺址等,例如巴黎的賽那河岸、泰姬瑪哈陵、寮國安哥王朝的王都寺院等,共計445處;「自然遺產」指觀賞、學術或保存方面,顯然具有普遍性價值的地形、生物或景觀之地區,例如澳洲東北部的大堡礁、美國的黃石公園等117處;以及「複合遺產」,即同時具備文化與自然兩方面要素者,例如斯勘地納維亞半島的拉布蘭人地區等20處。

    文化遺產暫且不論,自然遺產登錄的基準有四,其一,具有生命演化的紀錄性,在地形形成面向存有重要且持續進行中的地質變化過程之地區,以及包含重要的地形學或自然地理學特徵的,代表地球歷史發展主要階段的顯著證據者;其二,在陸地、淡水流域、沿岸或海洋生態系、動或植物群集的演化或發展上,具有生態學或生物學上重要意義,且目前仍在進行中之明顯過程者;其三,特殊稀有的自然美景,以及具有美之要素的自然現象,包括其存在地區在內者;其四,具有學術上或保存上顯著且普遍性的價值,包含瀕臨絕滅危機之物種保存,在野地狀態下,生物多樣性保全面向,最重要的自然生育地或棲息、繁殖區。

    準此標準可知,世界遺產遠比一般國家公園要求嚴格,是世界級,且為世世代代地球人所共有的地球遺產,目前為止,文化遺產的數量約為自然遺產的三倍弱。自然遺產之舉例,如1986年登錄的西班牙Gomera島上的太古森林、俄羅斯聯邦的科米共和國、日本屋久島(1993年),或俄羅斯1998年登錄的阿爾泰山脈(針葉林加上雪豹原鄉)等,以台灣位居亞熱帶之保全寒、溫、暖、熱帶,且擁有北方針葉林的最南分佈,保有全球僅孑遺北美、日本及台灣的檜木古森林,除了政治因素之外,我們認為台灣棲蘭存有重大潛能,足以考量列入世界自然遺產。

    台灣檜木林經由百年量產,主體幾已喪盡,其殘存北棲蘭扁柏、南秀姑鑾紅檜,夥同今之散存鎮西堡、斯馬庫斯(兩地皆以紅檜為主)的林分,應予統一化向聯合國嘗試申請登錄。先前筆者強調台灣檜木林的十大價值意義,夥同台灣在生物地理的重要性,殆可衡量世界自然遺產要求基準之第二、第四項,只要台灣人結合日本、美國保育團體,或有進一步發展的可行性,但政府最好先賦予國家公園的定位。

    台灣檜木保育在進軍世界遺產的障礙,必然來自非聯合國條約的加盟國,也就是政治障礙,但世界遺產既然強調超越國家,台灣仍然可透過美、日等民間團體,援提向每年召開一次的審查會,試為地球保存檜木林而使力。而最諷刺者,台灣本身的產、官、學卻巴不得一舉消滅全球最後的扁柏林,這輩台灣人總該表達世界格局的良知與天責,歷史終將見證20世紀末,微弱的台灣本土良心。